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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遗嘱是指两名或两名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设立的遗嘱。司法部《遗嘱公证细则》第15条规定了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共同遗嘱在形式和内容上若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民法通则》第55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的规定,认定遗嘱有效没有法律障碍。本文案例即为一起因共同遗嘱的公证撤销而引发的家庭纠纷。卢某死亡后,牟某经公证撤销了共同遗嘱,但对于遗嘱中夫妻互为继承人的遗嘱第一项,是否能够撤销,牟某与其子女持不同观点,这也是本案的讼争焦点。从国外立法例及我国关于共同遗嘱争论分析共同遗嘱利弊得出,我国以承认共同遗嘱效力为宜,原因是共同遗嘱在我国将有越来越广泛的社会基础,符合传统文化传承,并且是遗嘱自由的一种体现。共同遗嘱有效成立须满足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共同遗嘱因主体是复数而对共立遗嘱人产生约束力,主要体现在生效时间不同一和对单方撤销权的限制上。共同遗嘱可以变更或撤销基于遗嘱自由,但是,由于共同遗嘱内容相互限制,所以当一方撤销其在共同遗嘱中的意思表示时,共同遗嘱就失去共同的目的不复存在。然而,出于对继承人的利益保护,当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共同遗嘱可变更或撤销。共同遗嘱撤销限制主要体现在不违背共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和遗嘱形式上,公证遗嘱必须公证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