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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变动指的是是物权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过程,无论从民法理论还是从司法实践中来看,物权的变动都是极其重要的一环。物权是当事人对于物直接支配和使用的权利,因而物权的变动在任何国家都是备受重视的。同时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又是物权变动的核心性问题。因此我国对物权变动模式的探讨一直未曾停止过,这也是我们研究民商事法律问题无法避开的话题。《物权法》颁布后,我国所采用的是以债权形式主义为主,兼采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但是理论界对于我国物权变动的模式的争论并未因此而停止,何种物权变动模式更适合我国发展是现在物权法研究的重点之一。现在大陆法系主要适用的物权变动模式主要包括以法国物权法为代表的意思主义、以德国物权法为代表的物权形式主义、以瑞士物权法为代表的折衷主义这三种。本文主要是通过对大陆法系现有的意思主义、形式主义、折衷主义等物权变动模式进行分析,通过研究各国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分析以上三种物权变动模式各自的历史背景,发展过程以及存在的利弊,并以期通过这些来研究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的所存在优缺点以及改进的方法。同时本文会通过对现实生活中动产、不动产、准动产的物权变动进行分析,对于具体实践中如何适用物权变动的模式进行一定的阐述。本文拟从以下四个部分进行探讨。第一部分对大陆法系主要的三种物权变动模式进行分析研究,探讨其存在的历史背景,发展历程,以及其优缺点、历史价值和时代意义,并借此以分析对我国物权变动模式的可借鉴之处。第二部分对我国((物权法》颁布前后的物权变动模式进行比较研究分析,阐述我国物权变动模式的整个发展历程以及其变动的原因。第三部分对我国现行的物权变动模式进行分析,主要阐述我国现行的物权变动模式采用债权形式主义为主,兼采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的主要原因以及其所存在的利弊之处。第四部分对我国现行的物权变动模式的构建提出自己的意见,以期能够将本文的理论研究与具体的法律实践进行结合,为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的发展以及我国法制化的发展做出自己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