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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是金融市场及证券市场的中坚力量,其运作规范与否、治理结构完备与否,对于拓展企业筹资渠道、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以及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等等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尤其是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已成为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价值的全球性研究主题。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中大量存在着“大股东滥权”和“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并引致公司管理与运行、证券市场的混乱无序与违规违法活动的泛滥,中小股东利益屡遭侵害,其原因不一而足,而有关监事法律制度设计上的弊端则是其中之一。针对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监督权难以有效行使、监督职能弱化、监事会形同虚设的事实,业界及学界都纷纷主张对监事会制度进行改革,真正实现上市公司内部权力的分立与制衡。本文的研究对象就是我国上市公司的监事制度,力争为上市公司建立有效的监督机构制定实用性的对策,并为我国《公司法》的修改提供有价值的立法建议。 本文认为,对于规模巨大的上市公司而言,设置专职、高效的监督机构既符合社会公正要求,又是相当有效率的公司监控方式,故虽然我国上市公司监事制度存在诸多弊端,但制度本身不必重构,需要的是对该制度进行相当力度的加强和完善。文章综合运用了法理学、商法学、民法学、经济学、社会学、比较法学等多种研究方法,分五大章节分别进行论述。 为了深入全面的解决问题,第一章首先对上市公司监督制度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理论解释和阐述,从上市公司的产权关系和治理结构、“代理理论”与“大股东道德危险问题”、权力监督的法学基础等三方面为监督制度奠定了生存基础;接着第二章比较分析了世界主要国家公司内部监督制度的异同及原因,并针对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相对集中的实际情况,得出监事制度最符合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结论;第三章对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的立法及运行现状进行分析,挖掘监事会监督权难以有效行使的深层原因,为监事制度的完善和创新提供必要的依据;在此基础上,文章第四章与第五章借鉴各国立法,分别从确保监事会的独立地位、完善监事会职权、明确和强化监事的义务及责任等三方面,来寻求改革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的答案。其中,第四章不仅从监事会的组织及人员构成上确保其独立性,并提出“独立监事制度”的构想,通过职业的独立监事与上市公司之间利益的彻底隔离来构建公正的监督者形象;第五章为有效防止腐败和专横,充分发挥监督力量,建议立法对监事会职权予以强化,并为监督的实效提供可操作性的保障;另外,我国欠缺有关监事约束机制方面的立法;文章建议强化监事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并增加监事对公司及第三人的民事责任,以足够的约束促使监事切实的“监其事”。 上市公司的监督机制从完整意义上说,包括内部和外部的监控手段。这一问题涉及面广且十分复杂,在上市公司的监督机关之外,还应对有关资本市场和争夺公司控制权的敌意购并市场、产品市场等问题进行研究,有待于今后另行成文。另外,在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中,股东大会及股东诉讼对经营者的监督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限于篇幅,本文放弃对该部分的涉及。至于监事制度本身,有关监事的激励机制以及监事会议事的具体规则,由于带有浓厚的公司自治色彩,本文只作了较为粗略的分析,尚待更加细致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