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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现代著作权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繁荣发展,最早的音乐著作权协会从成立到现在也不过20年。我国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研究集中在对该制度的深化认识阶段,大多停留在介绍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和讨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该不该收费、收费标准是否合理的问题上。虽然有为数不多的学者转向研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反垄断的关系问题,但并没有形成公论,对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模式的选择及行使著作权的行为与反垄断法的关系等问题上尚有争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我国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具有不同于一般行业协会的特性,在《关于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的指南》编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的背景下,探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著作权是一种私权,同其他的财产权一样具有独占和排他性,但行使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有边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于权利人的授权或者相互代表协议或者法定许可的情形获得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权利,具体表现为与作品使用人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发放许可证,并代为收取和转交使用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著作权的行使者,其行使著作权的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如若滥用著作权的专有性,排除或限制竞争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应受反垄断法的规制。目前,世界各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主要有两种类型:垄断性集体管理组织和竞争性集体管理组织,其中垄断性集体管理组织又可细分为综合垄断性集体管理组织和分立垄断性集体管理组织。不同模式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行为表现有所不同,竞争性集体管理组织有可能违反反垄断法有关垄断协议和经营者集中的规定,当其中少数竞争者通过市场竞争最终形成垄断地位时,也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妨碍竞争的可能。垄断性集体管理组织则容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或限制竞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地位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集中大量的著作权后具备规模效应,可以有效降低个人维权以及作品使用人谋求授权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符合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另一方面,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地位很容易被滥用,给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人带来伤害。于是,如何从法律上规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市场行为,防范其滥用著作权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作品使用人和著作权人的利益成为各国共同关心的问题。各国大都采取著作权法、专门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法律或者反垄断法来防范和规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行为。我国立法维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市场支配地位,采取分立垄断性集体管理模式,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人的权利开启了方便之门。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针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垄断行为的法律,其应当适用于《反垄断法》。但由于我国在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垄断行为的规制上,存在法律干预不当,缺乏反垄断实施细则和有效监督的问题,建议完善有关著作权法律法规、集体管理法律法规及反垄断法相关制度,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行为进行预防和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