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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初,国际航空运输活动刚刚起步,特定的历史条件要求国际立法对国际航空运输产业予以特殊倾斜性保护。随着航空产业的蓬勃发展,航空公司与旅客市场地位逐渐失衡,《蒙特利尔公约》在保留《华沙公约》的基本结构和一定内容的基础上,同时吸收了弱者利益保护的法律精神,更倾向于保护旅客利益而非航空公司利益。我国现有以《民航法》为核心的航空法律制度,主要是以《华沙公约》体系为基础进行构建的,确为促进我国航空产业的发展做出过巨大贡献。但随着我国航空产业的膨胀式发展,因航空运输延误、超售等情形所导致的航空旅客与承运人之间纠纷日增,现有航空法在保障旅客权益方面鲜有规定,制约了航空旅客权益实现,影响了社会和谐,危及了航空安全,阻碍了我国航空强国战略目标的实现。修正现有航空法律法规,构建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更是在新时代背景下对航空旅客的人文关怀和切实尊重的体现。基于此,本文主要从五个方面对我国航空旅客权益保护法律制度进行研究。绪论。主要论述本文的研究目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对现有航空旅客权益保护研究成果进行文献综述,提出了本文的创新点和研究方法。第一章,从契约到身份:航空旅客法律地位的演变与认定。首先分析了近代至现代社会“从契约到身份”的理论流变,指出兼有公法性质和私法性质的航空法,契合了这一发展轨迹,是航空旅客权益保护之基础。其次,分析了国际航空法中航空旅客身份的演变与现有认定。最后,比较分析了我国航空法旅客的法律定位。第二章,我国航空旅客权益保护立法体系与法定权益。分析了我国在现有非专门性航空立法和专门性航空立法中关于航空旅客权益保护的规定,归纳出我国航空旅客权益保护的具体内容:安全保障权、人格权、消费者权及衍生权益。第三章,我国航空旅客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问题。结合前两章内容,总结出我国航空旅客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尚存立法体系结构合理化不足、具体立法内容缺失、执法不力和司法救济渠道阻塞等问题。第四章,美国欧盟航空旅客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概览及对我国的启示。从立法概览、超售相关立法、延误相关立法、其他方面立法等方面,分析了美国和欧盟对航空旅客权益保护的规定,为我国航空旅客法律制度保护提供了增强时代性、实现专门化与立体化、提高操作性与执行力等启示。第五章,完善我国航空旅客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之建议。首先应发挥我国航空旅客双重身份机制的作用。其次,构建合理化旅客权益保护的立法体系。再次,应从延误、超售、其他方面等多个层面加强具体立法内容。最后,还应完善航空旅客权益保护执行机制与权益救济机制,构建航空旅客权益救济的多元化纠纷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