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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作为一种特殊的标识,它证明着产品的来源地,并且是产品质量的标志,代表着由来源地的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和人文因素)所确定的产品的特定质量。它是产源识别标志、质量标志和商业利益的集合体。我国是一个文明古国,又是一个农业大国,农副特产品十分丰富,符合地理标志的名、优、特产品很多,而且声誉卓著,据最新统计,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中95%是农产品和食品。而我国由于我国的地理标志的保护工作起步较晚,目前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仍处于完全不成熟阶段,因而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管理和保护存在很多缺陷。为适应我国经济形势的新发展和履行TRIPS协议规定的要求,也为了保护我国的文化遗产,振兴我国民族经济,加强和完善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建设势在必行。 全文由前言、正文和结论组成。正文总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首先详细介绍了地理标志保护的起源与发展历程,从起步阶段的《巴黎公约》到完善阶段的TRIPS协议,揭示了地理标志从无到有并且保护内容日益完善的历史发展过程。其次论述了地理标志与其相关概念如原产地名称、产地标记、商标的相互联系与区别,从而对地理标志的特性有更进一步的了解。 第二部分从对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两个组成部分:法律保护机制和管理体制的研究出发,分别对典型的三个国家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进行仔细深入的研究,它们分别是专门法保护模式的典型国——法国;商标法保护模式的典型国——美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的典型国——韩国。并且对其各自的优缺点做出了详细评价。指出我国应立足本国国情,借鉴国外经验,完善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 第三部分深入研究了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目前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中存在商标法保护和专门法规保护两种模式。分析了两种模式共存的背景原因:首先,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历史很短,是在中国加入WTO后的背景下才建立起来的。其次,我国对地理标志的权属关系没有理顺。第三,商标法保护在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管理和产品检测上存在很大缺陷,而国家质检总局的利用本身较强的监督检测技术优势对地理标志保护产生了积极效果。并且通过引用具体案例详细阐述了国家质检总局近几年对地理标志保护在我国所产生的积极作用。 第四部分分析了目前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首先,两种保护模式并存不免会产生权利冲突,从而使企业处于尴尬困境,造成人力财力等资源的浪费,并且淡化了地理标志的显著性。其次,我国用商标法保护地理标志存在很多的不足,不管是从对地理标志的管理体系上还是从法律规定上,都存在着缺陷。第三,我国在对地理标志的使用管理中,由于地理标志保护的意识不强以及管理不当,出现了地理标志的滥用、通用化,忽视地理标志所标示的产品的质量。第四,在国际上,我国对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不力,这样对我国名优产品的国际贸易造成很不利的影响。 第五部分针对我国目前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中存在的不足,提出了一些肤浅的建议:首先,由于我国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存在很多不足,而专门法规的保护却又由于其只是一部部门规章,保护效力不大。所以建议采用专门的地理标志保护法。其次,对地理标志的保护重在对其所标示的质量的严格监督管理,尽快建立并完善地理标志产品的标准体系,从原产地种植到包装销售全过程制定严格的标准,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采用现代化的地理标志产品生产技术;加强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监控和市场监控,在政府部门、生产者、消费者之间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平台,加强地理标志产品的溯源体系的建设,加大打假力度,明确侵权责任制度,并且加强对地理标志产品后期的保护和信息管理,建立地理标志产品管理信息系统。第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第四,加强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