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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诈骗行为在社会生活中时有发生,在刑法理论上常被讨论,德国、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以找钱诈骗、无钱食宿等案件为基点,对于不作为诈骗的作为义务的形式来源与实质根据,不作为诈骗的等置性,举动诈骗、默示诈骗与不作为诈骗的界分等问题展开观点交锋,司法判例对于不作为诈骗理论的发展推波助澜。相比较而言,我国大陆地区有关不作为诈骗的判例极为少见,理论探讨尚显粗略,本文借鉴德国、日本以及台湾地区之判例与学说,对不作为诈骗相关问题展开探讨。 本文以七个案例开篇,以“事实—规范—价值”为主线,对不作为诈骗相关问题展开分析、探讨。除引言与结语外,文章主体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以七个案例为起点,提出“不作为能否构成诈骗罪”的问题。第二部分“不作为诈骗概说”中,首先对德国、日本和台湾地区有关不作为诈骗的否定说之立场与肯定说之见解作了简要介绍。然后区分不作为诈骗行为与不作为诈骗犯罪,以法益状态说区分作为与不作为诈骗行为;认为不作为诈骗行为违反了禁止规范,不作为诈骗的犯罪构成应采纳三要件说。第三部分“不作为诈骗实行行为的确定”中,从作为义务和等置性两个方面来判断不作为诈骗的实行行为。首先分析了形式的作为义务与实质的作为义务,以形式的三分说为根据,详细阐述了不作为诈骗的作为义务的特殊问题。然后以等置性理论为背景,分析、检讨了不作为诈骗等置性判断的资料与标准。第四部分“不作为诈骗的司法认定”中,以找钱诈骗、无钱食宿、默示取财行为为视角,综合运用本文观点,详加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见解和主张。在结语部分,主张应当严格解释不作为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限制其处罚范围;同时主张实务上应当重视不作为诈骗行为的法益侵害性,符合不作为诈骗构成要件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但应当在判决书中充分说理,公布判决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