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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自由”这一法律概念虽然并非中国本土产生,但是从现存史料来看,中国古代并不缺乏契约自由的观念和实践。无论是国家的法律制度体系,百姓的日常契约实践,还是官府纠纷解决机制,都常常可见契约自由的影子。明清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自由交易的范围更广,形式更多。尽管受财政税收政策的影响,国家大力推行官版契纸,征收契税,但是契约自由仍以其独特的方式活跃着。在国家制度体系层面,法律严禁用强生事、把持行市;在民间契约实践层面,随处可见情愿、自是两愿的术语;在司法实践中,官府也尽力促成自愿和解,维护自由意愿。本文将主要从制度体系、民间实践和司法裁判的角度,考察明清时期契约自由的生存状态,探讨其存在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