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诏令是以皇帝或皇太后、皇后的名义公开发布的命令和文告的总称。《皇明诏令》是一本收录了从龙凤十二年(1366年)至嘉靖二十八年(1549年)明朝皇帝(建文朝除外)及皇太后颁布的明朝诏令集,诏令内容极其丰富,涉及明代国家军国大政、职官刑名、田土户婚等诸多层面,具有珍贵的史料价值。本文即以该诏令集当中的慎刑类诏令为核心材料,探讨其所反映的明代慎刑思想及其司法实践。文章首先结合先秦典籍对慎刑思想之内涵给予界定,在现有研究成果之基础上界定本文的研究视角,确定研究框架,并对核心文献《皇明诏令》之不同版本做出考证。第一章从慎刑诏令的发布背景来看,灾渗示警、缓解司法弊端、新帝继位、国家庆典是慎刑诏令颁布的主要原因;刑期于无刑、人命至重及从公从速执法是其强调的主要内容。第二章从人命至重、勿伤天和;刑以弼教、罚以止罚;刑归有罪、不及无辜三个角度对慎刑思想加以分析。指出“天”被人格化并赋予“天谴”之能力,规范人间之事,因此明代国家重天意,更重人事。刑以弼教、罚以止罚体现了明代法律德主刑辅以及明刑弼教的理念。而明政府亦为实现“刑归有罪、不及无辜”提供了积极的制度保障,但明代的司法制度弊端仍使慎刑主张得不到彻底贯彻。第三章讨论了慎刑司法原则和实践与慎刑思想之间的关联,认为二者相互作用,司法原则与实践有助于慎刑主张的贯彻,反过来慎刑思想亦是司法原则和实践背后的观念内核。最后,明代慎刑思想是对我国传统慎刑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司法原则与实践的制度化也成为此时期的重要特征。慎刑诏的颁布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劝诫官员行为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也为皇权参与司法提供了可能,容易形成“屈法”事实。而制度缺陷及时代的局限则是造成明代慎刑思想无法得以彻底落实,无法最大限度发挥功效的根本性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