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国《公司法》虽然明确了董事负有勤勉义务,但缺乏相应的具体规定,导致董事勤勉义务在实践中可能遭到虚化。要让董事勤勉义务真正能够约束董事行为,就必须明确董事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制定具有可行性的法律标准。而勤勉义务标准过高或过低都会给公司运营带来危险,因此应当制定一个适中的法定标准,结合公司章程中的自治标准双管齐下规定的行为标准不仅具有普适性,也兼具灵活性,让勤勉义务标准在现实中得到落实。此外,行为标准与司法审查标准相结合的形式能让董事勤勉义务在实践中得到程序保障。而借鉴国外商业判断规则中的相关规定对中国董事勤勉义务标准的司法审查进行补充,则是从另一维度对董事勤勉义务进行了完善。目前董事勤勉义务规定之弊病在于:一是董事勤勉义务规定杂乱无章,各个层级的法律对不同类型的公司作出详略不一的规定,结构上没有形成合理体系;二是未明确董事勤勉义务标准形式,使得董事勤勉义务标准体系的建立缺少方向性引导;三是缺乏董事履行勤勉义务司法审查的规定,法官不能在现有规定下判断董事是否谨慎地履行勤勉义务;四是《公司法》董事勤勉义务结果导向责任规则缺乏科学性与合理性,只是简单地以决策结果是否造成了公司损失、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就确定董事责任,这种不考虑董事决策过程的做法会使董事经营热情受挫,直接影响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五是缺乏与董事勤勉义务相关的制度规定。通过对域外判例法中董事勤勉行为进行归类并深入分析典型案例,充实勤勉义务的内容、完善配套措施条款,并且借鉴国外主客观结合的勤勉义务标准形式,完善我国董事勤勉义务制度。对国外判例法中形成的商业判断规则进行分析,建立司法审查制度。根据实践的需要,立足于董事勤勉义务之基本理论,考虑中国法律传统等因素提出立法建议,以期实现理论、立法与实践相辅相成、相互映证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