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以传统法人人格学说为主轴展开文章内容,笔者将传统法人人格学说归纳为拟制论与实在论两个大的知识系谱,前者包括特许说、拟制说、目的财产说、受益人主体说和管理者主体说,后者则主要包括有机体说与组织体说。对于每种学说,本文将特别结合我国当前民法学界的研究现状与氛围,从四个方面入手展开其内涵。第一,人格及法人人格的学理研究;第二,法人权利能力学说;第三法人行为能力学说。笔者着重分析其公法上的意蕴,不仅要从宏观上揭示权利能力取得制度的公法涵义,而且还要从微观方面挖掘民法上比较技术化的行为能力制度的公法意蕴。在这一方面,笔者固然是受到了福柯“知识考古学”的启发,不过,限于笔者才学,当然不可能严格按照福柯本人的研究深度和方向进行操作。第四,对于每一种法人人格学说,笔者都要从法学方法上进行反思,以期从中吸取经验或者教训。 本文全部内容将分为五章。 第一章是前言,分为三节。第一节主要评析当前我国法人人格或法人本质理论研究现状,并从知识基础、研究视界、旨趣、进路和对于团体功能的总体认识等五个方面总结其主要缺陷,其中最基本的也可以说致命的缺陷有四个,第一是基本资料上的欠缺,使得法人人格讨论长期无法深入。第二个缺陷是视域与旨趣上的偏狭观念,与萨维尼开创的学术思路一样,我国民法学界仅仅局限于从私法上的财产权利分析法人本质,而且致使所谓的法人本质实际上就是公司这种营利法人的本质,而忽视了非营利法人,因而极大地忽视甚至掩盖了其公法上的意义。第三,受民法浪漫主义影响,民事主体法制研究呈现出极强的心性特征,有许多学者开始不加反思地在民法研究中引入德国古典主体哲学,这与当年德国民法学的风气如出一辙,势必在法人人格问题上重走拟制说旧路的危险。第四,严重轻视团体的积极作用,同时又受“民法上的人”的镜像的蒙蔽,学者在社会意义上评论法人时乱用民法术语,更使得歧义丛生。因此,本文的写作就自有其不可替代的意义。第二节,主要总结本文的结构和主要内容。第三节是关于本文的研究方法和主要概念术语的界定。主要的研究方法是历史学的方法,特别是借鉴了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