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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该《办法》作为2004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配套性法规,对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费用垫付、基金管理、法律责任等事项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办法》出台以来,在解决一系列问题上发挥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从《办法》中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相关工作实践和实际运作来看,仍存在一些与现实情况不相适应的情况。本文通过对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概念、性质、功能的理论研究和对国内外相关类似制度的对比评析,从实践运用的角度对目前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探析,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和对策,力争为推进制度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提供适当参考。文章正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概述。具体阐释了其概念、性质、特征、功能、设置的必要性以及其与交通强制保险的关系。第二部分,关于当前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立法及存在的问题。结合当前我国立法现状,具体总结了当前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与现实情况不相适应的情况,包括:资金来源渠道狭窄且来源不稳定、基金责任限额规定缺失、救助适用对象不甚明确、追偿对象不完全且追偿难、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无直接的垫付请求权、基金层级设置和管理机构不统一、基金运作方式较为单—以及相关专业术语未作明确界定。第三部分,关于国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立法及借鉴。通过对国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资金、管理运行、适用情形、基金救助限额等方面的分析,发现我国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可借鉴之处。第四部分,关于制度的完善建议及对策。主要在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针对第三部分提出的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提出具体的建议和对策:规范基金日常管理及运行模式、拓宽救助基金的来源、对基金救助程序进行优化和细化、明确垫付基金的最高限额、建立基金追偿机制、对相关专业术语进行统一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