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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虚假广告在房地产、医疗、药品、保健品、化妆品、美容等行业尤为突出,近年来,在旅游、中介、农业、生产技术、邮购等方面也大量泛滥,甚至漫延至教育产业,层出不穷的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事件一次次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因此,对名人虚假广告进行法律规制已刻不容缓。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却存在普遍未将名人列为承担责任主体、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仅从食品类广告方面对代言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范但责任不够具体、整个广告管理制度体系监管薄弱等问题,难以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行为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本文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拟针对我国现行法中的缺陷与不足,运用实证分析和比较研究的方法,就相关法律规制体系的完善提出一管之见。本文的研究思路是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共分为四章:第一章绪论。本章主要是确定本文研究范围,分析国内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理论研究的现状,阐述选题的意义。本章首先从界定“虚假广告”和“名人代言”着手,对本文的研究对象——“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进行了厘定,从而明确了本文的研究范围,即如何规制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责任。然后梳理和评述了关于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理论研究现状。本文指出当前学者关于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的研究还有待进一步深入,更重要的是,仅从民事责任追究的角度来规制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显然还不足以实现对此类行为的全面有效规制,因此,需要从经济法的角度探析并进一步完善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责任问题。本章最后介绍了本篇论文研究思路和研究框架、主要研究方法和创新与不足之处。第二章我国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制的不足与问题。本章第一部分首先分析了名人代言广告的四方面的独特作用,然后指出如果名人代言的广告本身是虚假的话可能对市场经济秩序所带来的巨大危害,包括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给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带来极大的损害、造成了社会物质财富的巨大浪费、导致社会信用危机等方面。从而指出了规制名人代言责任的必要性。本章第二部分分析了我国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规制的不足与问题。首先是民事责任追究问题。指出我国现行的《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将名人排除在承担责任主体之外。而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虽然将名人划在了责任主体范围之内但是也仅限于食品类广告,且采用何种归责原则及赔偿责任的具体实施还有待进一步考量。然后指出了我国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管理制度的缺陷。包括事先审查范围小且监管薄弱、惩罚力度小,责任主体违法成本低、行政级别的设置导致相关部门执法困难三个方面。第三章我国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名人代言广告不同于普通代言广告,本章第一部分从诚实信用原则、侵权基本原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以及保护消费者权利原则四个方面阐述了要求名人来承担虚假代言责任的理论基础。基于以上原理第二部分分析了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责任构成及责任追究。笔者认为在考虑了名人代言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后,应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让广告代言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更为适宜。第四章我国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管理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本章首先是分析了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管理法律制度,从而为我国的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管理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提供了借鉴和帮助。然后提出了完善我国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管理法律制度体系的建议。本文的创新点在于笔者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归责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地探讨,同时比较借鉴比较法上的经验,对完善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管理制度提出了可行的建议。其主要内容包括:为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强化对代言人的信用监管,对广告的代言人实行登记制,在广告发布前需要在行政管理部门处登记。建立广告代言人信用评级等级体系,充分利用电子网络资源,实现广告代言人信用的电子化、网络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个人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为行政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服务,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并且提到了信用评价结果的反馈和公示制度的建立。光是针对名人建立信用评定制度显然不够,对虚假广告的监管也是对整个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规制体系的重点。因此,本文的最后谈到了建立严格广告审查制度、建立广告诚信档案以及针对虚假广告建立悬赏举报制度等监管制度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