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强迫卖淫罪的既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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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写作源于笔者在检察院实习期间接触的一起强迫卖淫案件,在具体办案过程中,笔者与办案检察官关于强迫卖淫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以及该案犯罪嫌疑人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既遂产生了分歧。在这种情况下,笔者查找了相关资料和案例,经过认真学习和缜密思考,产生了以此问题为内容写作毕业论文的意图。本文在结构上包括引言、正文、结论三个部分。各部分主要内容概括如下:引言。在这一部分,笔者主要介绍了本文写作的缘由,从一起案件引出有关强迫卖淫罪既遂标准的争议,为进一步引出正文作一铺垫。正文。正文主要分作两部分:第一部分,即正文的第一章,主要介绍强迫卖淫罪既遂标准的研究现状,包括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两个方面;第二部分,即正文的第二章,主要对强迫卖淫罪既遂标准进行论证,包括论证的前提、两个争议点的论辩和验证三个部分。第一章:强迫卖淫罪既遂标准的研究现状。在本章中,主要从理论和实务两部分介绍强迫卖淫罪既遂标准的研究现状。其中,第一节介绍了关于强迫卖淫罪既遂标准的理论聚讼。在刑法理论中,有关强迫卖淫罪的既遂标准形成了“强迫完毕说”、“卖淫完成说”、“同意卖淫说”和“着手卖淫说”四种观点。笔者从理论层面上对上述四种观点进行了解读,具体分析了每种观点的理论基础和理由,并对其缺点进行了分析。在第二节中,对强迫卖淫罪既遂标准进行了实务考察。笔者主要列举了六个案例,通过对这些案例的裁判结果和理由进行分析,以此来解读实务中对强迫卖淫罪既遂标准的观点和立场。通过上述两部分的分析,可以看出,有关强迫卖淫罪的既遂标准,无论是理论研究上还是司法实务中都处于聚讼不定的现状,甚至没有一个观点占据优势,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可。笔者认为,有关强迫卖淫罪的既遂标准的争议点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犯罪既遂类型之争,有人认为强迫卖淫罪是行为犯,也有人认为强迫卖淫罪是结果犯;二是犯罪行为完成时间点之争,有人认为应以强迫行为完毕为标准,有人认为应以被害人卖淫完毕为标准,有人认为应以被害人同意卖淫为标准,还有人认为应以被害人着手卖淫为标准。第二章:强迫卖淫罪既遂标准的论证。本章包括论证的前提、两个争议点的论辩和从法益的角度来验证强迫卖淫罪的既遂标准三个部分。在第一节中,笔者先从论证的前提,即犯罪既遂标准的选择来入手。目前我国有关犯罪既遂的标准形成了“犯罪结果发生说”、“犯罪目的实现说”、“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三种不同的学说。这其中,“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是我国目前刑法理论的通说。笔者具体对上述三种不同的学说进行了阐述,并列举了各个学说的优缺点。笔者以为,虽然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并不完美,但是这些被反对者诟病的瑕疵并没有影响到犯罪构成要件说作为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既遂标准的通说地位,或者说,在没有新的获得大多数学者支持的关于犯罪既遂标准的学说出现并替代之前,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仍然是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既遂标准的通说。这一点不论是在刑法理论上,还是司法实务中都被大多数学者和实务工作者所认同并坚持。因此,笔者将坚持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的通说地位作为本文论证的前提。在第二节中,笔者对有关强迫卖淫罪的既遂标准的两个争议点进行了具体论辩。首先,从犯罪既遂类型来说,笔者认为强迫卖淫罪不具备结果犯的特征,应当采纳强迫卖淫罪是行为犯的观点。其次,从既遂时间点来说,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犯罪行为的完成时间点即是行为犯的既遂时间点。通常,以结果的发生和目的的实现作为判断行为是否完成的标准,因此可以称之为“结果发生说”与“目的实现说”。笔者认为,“目的实现说”不能成为判断行为犯行为是否完成的标准,同时,基于“行为犯是结果与行为同时发生的犯罪”的观点,赞同以“结果发生说”来判断行为是否完成,即只要发生了行为所导致的无形的、非物质性的危害结果,就意味着行为已经完成,也就是说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既遂。基于此,笔者认为“强迫完毕说”、“卖淫完成说”、“同意卖淫说”和“着手卖淫说”四种观点提供的既遂时间点都不正确,因为在对应的时间点,行为与结果并不是同时发生。结合强迫卖淫罪的复杂结果,笔者以为,应以被害人被迫开始为第三人提供实际的性服务为强迫卖淫罪的既遂时间点。在第三节,笔者从法益的角度来验证上述第二节提出的强迫卖淫罪的既遂标准。首先,对从法益的角度来验证犯罪既遂标准进行可行性论证。笔者赞同法益侵害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犯。根据法益的侵害与危险的形态,将犯罪分为侵害犯与危险犯,即可以依据行为对法益是造成了侵害还是危险的形态来区分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如果行为对法益造成了侵害,则构成犯罪既遂;如果行为对法益仅造成危险则可能构成犯罪预备、未遂或中止,而不可能构成既遂。从而为区分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其次,笔者对强迫卖淫罪的法益进行了梳理,认为强迫卖淫罪的法益应该包括社会法益和个人法益两个方面:从社会法益来说,强迫卖淫罪的法益是良好的社会风尚;从个人法益来说,强迫卖淫罪的法益是他人的性的自主权。通过对卖淫的概念界定,笔者认为,在强迫卖淫罪的实行行为过程中,当被害人被迫开始为第三人提供实际的性服务时,被害人的性的自主权才受到侵害,同时良好的社会风尚亦受到侵害,亦即构成犯罪既遂。结论。在这一部分,概括总结了本文的论证过程和思路。笔者提出,应以被害人被迫开始为第三人提供实际的性服务为强迫卖淫罪的既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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