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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识产权贸易蓬勃发展的今天,知识产权人通过签订许可协议实现其经济利益已经成为实务中最为重要和普遍的方式。但在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中,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的合法垄断性,对被许可方施加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给竞争、创新和社会公众利益带来危害。因此,有必要对知识产权许可协议限制性条款进行理论剖析和立法规制。
本文首先从基本理论出发,探讨知识产权许可协议限制性条款的产生。本文认为知识产权垄断性为知识产权人占据市场、限制竞争提供了基础性的条件,限制竞争蕴含的不当经济利益诱使知识产权人铤而走险,实施非法垄断,从而导致知识产权许可协议限制性条款的产生。限制性条款是知识产权人以行使知识产权合法垄断权为借口,向其潜在的竞争对手施加限制的一种单方面权利条款,其实质是基于对知识产权的滥用而构成的一种非法垄断,产生了极其不利的影响,因此,必须对知识产权许可协议限制性条款进行调控。本文通过对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知识产权利益平衡机制、有效竞争机制的理论分析,确立了调控限制性条款的理论依据,进而衍生出调控限制性条款的三条途径.民事法律规范途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途径及反垄断法规范途径。在限制性条款的合法性判断上,本文对发达国家的“竞争标准”及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标准”进行了比较评析,同时对回授条款、搭售条款等限制性条款的具体形态做了进一步的分析。
在知识产权许可协议限制性条款的基本理论确立后,本文介绍了美国、欧盟、日本以及现有国际法律规范有关知识产权许可协议限制性条款的反垄断规定,通过对世界主要国家相关规定的比较研究,分析其对我国立法的借鉴意义。最后,本文对我国现行的与知识产权许可协议限制性条款有关的法律规范进行检讨。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现状,确立了我国调控限制性条款应当坚持的五项标准,并提出构建以反垄断法为主,以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为辅,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限制性条款法律调控体系,以有效全面的对知识产权许可协议限制性条款进行调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