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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是物权法的制度基础,在物权法中占据着显要的地位。近年来,在我国不动产交易迅猛发展,而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混乱与薄弱却制约并影响着不动产交易的效率与安全。因此,加强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本文运用比较法学、法哲学和法经济学等诸多研究方法,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 本文除前言与结论外,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法理基础,即物权公示理论和物权行为理论,从理论根源上阐明不动产登记的意义。第二部分研究了不动产登记的效力。介绍并分析了世界上主要的两种不动产登记模式,即登记对抗主义模式和登记要件主义模式。文章还分析了我国现行登记制度的特点和存在的不足,以此为基础,提出了立法建议,认为我国法律应确定登记生效主义制度,这样相对来说更加科学、严谨,更加符合当代物权制度的发展需求。第三部分将不动产登记分为本登记与预备登记两大类,进一步分别介绍了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预备登记制度。预备登记是为了保障有关登记请求权而实施的一种登记,包括预告登记和异议登记。完善的本登记和预备登记制度对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具有重大意义。文章指出目前我国的本登记制度尚不完善,更没有真正意义上的预备登记。我国未来的物权立法中应建立不动产预备登记制度,以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为基础,同时结合我国的法律本土资源并着眼于未来的发展,寻找更适合我国的制度设计。第四部分对我国现行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评析。与法治和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相比,我国现有的登记制度仍然很不完备,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着不少问题有待解决。基于此提出了重新构建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立法意见。文章认为,登记机关更大程度上是为保护物权而设置的,而不单是行政管理的手段。考虑到遵循国际惯例,并从我国具体国情出发,在我国应选择行政机关作为登记机关。文章建议将不动产登记机关统一为土地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应以土地登记为基础,包容其他的不动产物权登记。登记机关还应建立统一的登记簿,记载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情况,力求做到记载精确、完整,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