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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婚姻制度中对有形财产的法律规定,已经具备一套健全成熟、科学、公平的婚姻财产制度,充分保障婚姻当事人的有形财产。然而,知识产权作为现代发展的民事权利产物,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特殊性、无形性、不确定性等特点,它与有形财产比较而言具有较大的差异,有许多本质的差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范围,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性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其他财产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1]由此可见,知识产权的收益已作为法定夫妻财产种类之一,表明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性。按照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在认定知识产权收益的归属问题上,考虑到知识产权的人身权不可分割的特点,及有利于转化知识产权收益等因素,将知识产权归属于创作人,这确实有利于激励创作人专注发明创作的积极性,存在合理性的地方,同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实践中知识产权纠纷尤为复杂,不同知识产权类型如著作权、发明创造、商标权的权利取得、收益之间有时间差异性;知识产权中财产权利和经济利益的概念不同;知识产权的可期待权能否被请求分割;知识产权受到侵权后的权利义务分担等问题,《婚姻法》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笼统模糊的概念,缺乏指导性。《婚姻法》对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规定存在滞后性,不适宜当前多元化的婚姻财产结构的变化,需要重新加以调整。因此,面对当前离婚纠纷中涉及知识产权财产权归属与收益分割上诸多法律问题的形势下,迫切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本人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结合实际工作经验,试图从婚姻法的财产制度存在的法律缺陷、知识产权的类型、特性及取得方式等方面,对婚姻关系中认定知识产权的归属方法和标准进行探讨和研究。知识产权是建立在特定智力成果的权利,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又具有无形性的特点,知识产权取得的时间或是财产性收益的不确定性等特点,导致知识产权的归属及其收益分割成为在婚姻财产纠纷的疑难复杂问题。关于知识产权归属及收益的问题上,学术界与实操审判中对此问题也争论不休。现在学术界,对知识产权的归属,主要可划分为“知识产权夫妻共同财产说”与“知识产权个人财产说”。本人更加认同“知识产权夫妻共同财产说”,并在文中详细反驳“知识产权夫妻共同财产说”的三个常见否定观点,并且借助“默示推定”完成“知识产权夫妻共有财产说”具备内在逻辑支撑以及“知识产权夫妻共有财产说”符合财产平等保护理念的论证。文稿最终完成离婚诉讼中知识产权收益的分割规则确定,提出了五条基本原则,并阐述了分割规则的个人见解。首先,建立健全认定知识产权归属需要遵循的一般原则,如知识产权的人身权与财产权相分离的原则、比例分割原则、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配偶贡献比例原则等。其次,根据知识产权取得不同阶段,分为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婚内产生收益、婚内取得知识产权婚内产生收益、婚内取得知识产权婚后产生收益三种不同情形。依据知识产权取得时间点,结合知识产权类型差异性,可以清晰追溯知识产权本源,有效认定知识产权的归属。最后,在确定知识产权归属的前提下,认定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知识产权收益分割问题就迎刃而解。例如: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离婚时可以明确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知识产权人,婚姻存续期间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和婚后知识产权收益属于知识产权人;存续期间的收益,分清收益属于主动增值或是被动增值,区分夫妻共同财产收益还是个人财产。从我国《婚姻法》立法层面上,只规定知识产权收益的归属,过于注重知识产权人人身权的保护,而忽略知识产权财产权可以被分割的特点,以及不同时间段取得的知识产权,也影响其权利的归属等等问题,导致知识产权很多遗留问题,没有得到切实有效的处理,以致对非知识产权人的财产权保护上欠缺公平对待。为此,本人尝试对《婚姻法》中关于知识产权归属与收益分割问题进行剖析,提出保护知识产权创作人和配偶的财产权的建议和解决方案,为今后完善《婚姻法》关于知识产权立法保护上,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