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与民事侵权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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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研究建立在这样一个事实前提之上:虽然刑法与侵权法都是通过解决社会冲突以保护特定利益,但是为了适应法律在社会控制中的多种功能需要,刑事案件与侵权案件应当具有不同的规制意义。因此本文的写作目的旨在重点比较分析刑法与侵权法在核心概念上的共同基础及不同意域——对刑法与民事侵权法的关系问题作出理论梳理和阐述;揭示刑法与侵权法之不同功能、剖析刑法与侵权法在适用上的冲突与矛盾,以及在理论构造和制度设计上的差异与共通之处,厘清一些在内涵外延方面存有混乱的基本概念。通过上述研究,试图能在刑民比较研究这一传统题目上推陈出新。本文的研究切入视角是建立在社会生活的事实基础之上,从损害事实、侵害行为和行为人的主观状态这三个层面,对比刑法和侵权法对其不同的法律描述及理论构造,揭示它们在侵权法和刑法中不同的归责意义。本文的主要观点在于,刑法和侵权法的概念和制度设计的本质差异,根源于各自不同的责任效果;也就是说,围绕不同的责任效果,刑法和侵权法重在形成与各自所追求之责任效果相一致的归责理论;两者所涉及到的可归责的事实因素主要包括损害、行为和主观状态,在归责的整个过程中,两种法律规范对同一事实材料的取舍不同、焦点各异,由此反映出刑法整体的主观主义倾向和侵权法整体的客观主义倾向。文章的内容结构具体如下:第一部分是对犯罪与侵权的历史演变过程的梳理。在对古代的种种制裁方式进行考察的基础上,比较财产赔偿和刑罚处罚的发展史;从对古代西方社会刑法和侵权法的初始形态的考察,厘清刑法和侵权法分离的历史因素和理论变迁。同时,通过对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观察,说明中国刑法的文化基因以及侵权法缺失的缘由。在近代和现代社会的法律体系发展中,本文以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的思潮和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公法和私法的观念变动为背景,说明刑法和侵权法分离和融合的原因。第二部分是对刑法和侵权法关于侵害的观念及法律救济方式的展开比较。这部分是以客观损害为基础而展开,主要比较刑法和侵权法关于损害本质的理论。刑法中的法益概念,本身既能宽泛地包含权利、制度、秩序和社会关系等内容,又践行着罪刑法定原则的严格限定性而较为清晰确定;同时,刑法对损害的认定,既包括对法益造成的实际损害也包括对法益的威胁。而侵权法对损害的认定,是建立在民法权利(包括利益)体系之上的;遵循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的指导,社会生活中新的利益侵害也能不断被纳入损害范围而获得救济。由此,同为法益侵害,刑法和侵权法在法律价值的不同选择中完成了各自对侵害的判断——这是刑法和侵权法在程序启动中就相互区别的起始点。在对法益的救济和保护上,刑事犯罪与民事侵权在一定范围内是重叠的;由于各自法功能和目的的不同,刑法与侵权法对法益的保护方式又是相互补充、各自独立的。侵权法侧重法益的救济和补偿,刑法侧重于对侵害法益行为的制裁——这种对法益一体两面的法律保护方式,很好地协调了法律体系内在的统一。第三部分是对行为的违法本质与行为类型化程度问题展开比较。这部分以导致损害的侵害行为为线索,通过分析犯罪行为和侵权行为的行为理论,说明刑民法虽然是建立在大致相同的行为概念基础之上,但却形成了完全不同的行为理论。民法上的行为与私法自治原则密不可分,它是作为私法自治的工具而存在的;而刑法中的行为与罪刑法定原则密不可分——为实现罪刑法定,通过确立行为以及围绕行为所形成的构成要件理论而运作刑法,以限制国家刑罚权的滥用。所以,民法中的行为功能主要体现于建构民事法律关系,而刑法中的行为功能则主要体现为通过类型化的行为而限定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本章在讨论犯罪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基本概念后,针对行为共同的违法性问题——对违法性的本质、违法行为的类型化程度以及其中的认定差异等问题,作了比较分析。第四部分是对刑法和侵权法在归责立场上各自的倾向性、对归责责任条件判断的区别展开比较。通过对刑法归责问题的考察,发现刑法在定罪意义上特别强调罪过,在刑事责任承担上较多考虑主观恶性,在刑罚适用上主要针对犯罪人的反社会人格;它们的逻辑包容层次表现为,反社会人格-主观恶性-罪过这样依次紧缩的结构。在刑事归责和刑罚实施的制度设计中,成为一以贯之的思维主线;为此,刑法的归责在主客观统一的基础上,表现出一种较为强烈的“主观主义”的倾向性。侵权法在发展初期便形成了过错归责原则。但现代侵权法的发展,一方面使得过错认定标准客观化,另一方面无过错归责原则的适用直接排除主观的判断而显示客观性。归结起来,刑法的罪过和侵权法的过错,作为各自法归责原则的核心,虽都关涉行为人的内心状态,但其法律意义却有着实质区别。本文在对罪过和过错的评价基点、故意和过失的区别度、故意的判断内容、过失的认定标准及故意和过失的归责问题上,陈述了相关观点。第五部分主要是刑民责任形式(刑罚和损害赔偿)的比较。不管是刑事责任还是侵权责任,都是将特定行为人和一定的法律制裁效果相联系。本文主要探讨作为损害赔偿前提的侵权责任和作为刑罚前提的刑事责任的特定含义、责任方式及功能,特别比较了损害赔偿视野下的刑事惩罚这一法律制裁的特殊性,由此反观现代社会刑事惩罚和民事赔偿责任形式相互融合的趋势。对侵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和刑法中赔偿作为刑罚替代方式这两个比较典型的融合性责任形式,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第六部分主要是对本文观点的简要总结,针对本文的研究思路及论点,分析这一研究的特别之处,以及存在的一些问题。同时,在已研究和比较的观点基础上,对于可以继续加以深入研究的问题和相关范围作一说明。总的来说,面对刑法和侵权法在历史上渊源同一、在制度构造上结构相似、在现代风险社会中相互融合的趋势,笔者力图通过对其法律架构的四环节(损害、行为、归责、责任)的一一展现,强调刑法和侵权法围绕不同的责任效果(刑罚与损害赔偿)而形成了大有差异的归责理论,从而塑造了刑法和侵权法各自的独立品性和不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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