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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码号作为科技发展中的衍生物,让人与人之间的联系方式发生了质的飞跃,而伴随这一革命性变化的是一种新型社会关系的产生。面对这一新生的社会关系,传统法律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本文明确电信码号的财产属性,系统探讨了电信码号财产权的主体、权利内容以及权利流转、终止等等,并根据实践中侵权行为的类型提出与之相适应的民法保护模式。为此,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明确电信码号的概念及属性,奠定整篇文章的基础。电信码号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我国立法者对此作广义理解,而本文作狭义解释,即固定电话号码和手机号码。该部分主要讨论了电信码号的自然属性及法律属性。自然属性包括客观实在性、非实体形态性、可复制性、用途单一性以及依附性。而法律属性主要包括价值性、稀缺性、可控性以及可流转性。第二部分主要讨论电信码号财产权的法律属性以及法律和理论上的依据。电信码号财产权具有无形性、专有性、法定性和地域性。《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及《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为电信码号财产权的构建提供了不可或缺的法律依据。另外,在理论上,洛克的价值附加劳动理论为电信码号的财产赋权提供了支撑。第三部分主要讨论电信码号财产权的内容及其权利的行使。使用权的主体除了电信运营商和电信消费者之外,还包括专用电信网单位、政府部门等。使用权人一般是通过“许可”而非基于“占有”获得使用权,且不具有排他性与追及力。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国家作为电信码号的所有权人,其背后有着充分的理由与现实基础,但在权利行使的过程中也存在种种限制,一方面,国家的电信码号所有权沦为行政权的附庸,很难发挥出其本来的效能;另一方面,国家难以实现电信码号所有权中的收益权。第四部分进一步讨论了电信码号财产权的取得、流转及终止。电信码号财产权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主要表现为法定取得,继受取得的方式主要包括合同、指配、拍卖以及一定条件下的继承。电信码号财产权的流转指的是使用权的流转,在流转过程中,形成了以行政指配模式为代表的一级流转市场以及以市场分配模式为代表的二级流转市场,两级市场的主导主体、管理手段都存在较大差异。为了平衡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电信码号财产权中的使用权会因法定或约定的原因发生权利终止权利人会因此而丧失电信码号的使用权。第五部分主要介绍电信码号财产权的民法保护。对于电信码号财产权的民法保护,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样应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确立电信码号财产权的侵权救济已为实际生活所需。实践中,侵犯电信码号财产权的行为具有侵害形式的特殊性、侵权行为类型的多样化以及侵权行为的高科技性三大特色。侵害电信码号财产权民事责任也必须具备主观过错、违法性行为、损害事实以及因果关系四大要件。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和财产损害赔偿两种,其中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侵害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以及使用中断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