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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反腐败持续高压态势下,一大批以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为特征的“一家两制”、官商一体的腐败问题被发现、被处理,“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官商纠葛不清的腐败问题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的秩序,腐蚀了党的干部队伍,侵犯了公权力的廉洁性,败坏了党风政风。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公职人员亲属管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在此背景下,从党内法规建设,全面依法治党的角度研究党员领导干部亲属营利性行为的规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文章综合运用规范分析法、文献资料法、对比分析法等多种研究方法对党员领导干部亲属营利性行为规制这一命题进行研究。对党员领导干部亲属营利性行为的规制需要从理论认识上与制度实践上“下功夫”。理论上需要对党员领导干部、亲属以及营利性行为这些基本范畴予以界定,加强利益冲突理论的研究,厘清与正常市场营利活动的界线,明确违规行为的认定标准,梳理出针对该问题现有党内规范体系;实践上,要注重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通过党内制度的完善,来构建拒腐防败的“防止利益冲突制度体系”,不留死角,全方位监督。首先应当充分发掘与完善党内现有的制度,如个人事项报告制度、专项核查制度、财产申报制度、巡视制度等,强化制度的落实与执行。同时继续深化“干部亲属管理制度”的试点与改革,以上海市的试点改革催化中央层面干部亲属管理制度的深化改革。最后借鉴西方以及港台地区监督公职人员及其亲属营利性行为的有益经验,助力党内干部亲属管理制度的完善。在责任追究上,本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干部自律自查自纠与组织监督处分相结合,坚持党内纪律处分与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相结合与协调,构建起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基础的,党纪与国法有效衔接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违规营利性行为,必须严肃处理,依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同时也应鼓励与保护那些正常的、符合法律规范的经营性行为,保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与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要实现这两者的兼顾,这需要在制度规范上厘清违规行为与合规行为的边界,健全有关监督制度与追责机制。规范领导干部亲属营利性行为,应以制度建设为根基,发挥制度的监督作用,要进一步细化现有党内监督制度;另一方面需要结合当前反腐倡廉大势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结合国际反腐有益经验,立足于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化建设的高度,加快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建设与法规建设,形成体系严明,各项制度协调通顺,不留死角的制度牢笼,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