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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担保类型统筹来说一般包括“人保”“物保”“金钱保”,司法实践中存在一种区别于传统担保类型的非典型担保方式即让与担保。它是担保债权和标的物所有权在商事活动中完美结合与灵活运用的具体表现,同时它也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交易习惯的尊重。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让与担保制度具有相当的必要性和不可代替性。现实情况下,在我国商事交易的实践当中,早已客观存在大量的类似于让与担保的担保形式,由此,在学术研究上也要积极主动地结合市场经济的实际需求,研究让与担保制度,以此为完善该制度提供理论基础,推动法治的进步。在分析破产程序下让与担保相关案例及裁判要旨后,以现阶段让与担保与破产程序衔接客观存在的障碍为切入角度,研究破产程序中让与担保权人权利的实现路径。总体来说,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从实务案例中简要归纳出破产程序下让与担保权实现时存在的问题,由此引发笔者思考,破产程序下让与担保权人权利该如何得到实现的问题;第二部分,让与担保的性质分析。解决让与担保制度的定性问题,明确让与担保制度的法律构造。让与担保应当基于其担保目的之本质属性,在担保权构成说基础之上采纳新型担保物权的法律构造;第三部分,破产程序中让与担保权配置模式的选择。解决让与担保权在破产程序下权利配置不明确的问题。通过破产取回权配置和破产别除权配置利弊分析,应当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赋予让与担保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即别除权而非取回权;第四部分,让与担保权人别除权的实现与限制。该部分在本文第二、三部分结论的基础之上,首先阐述了让与担保权人别除权的行使,在尊重当事人行权方式意思自治的基础上,赋予权利人相应的选择权,其行权顺位应当比照传统担保物权之顺位;其次创造性的提出建议,构建让与担保权人代偿别除权制度,即在承认破产程序中让与担保权人享有别除权的基础之上,为了充分保障让与担保权利人别除权的实现,而建议在担保标的物毁损灭失等特殊情况下,赋予让与担保权人代偿别除权,权利人可以根据物上代位性理论享有物上代位权进而在破产程序中行使代偿别除权;最后为使破产程序中让与担保权人与普通债权人的利益平衡,对破产程序中让与担保权人的别除权的实现提出了合理限制的建议,尤其针对“过度担保”和“秘密担保”两种典型情形。综上,本文围绕让与担保权在破产程序中实现路径展开论述,以让与担保制度的定性为逻辑起点,破产程序中让与担保权人的权利配置为衔接,最终回归于破产程序中让与担保权人别除权的实现,并提出创新性建议及相关限制。希望本文可以为让与担保制度在破产程序中的研究提供一些新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