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新业态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权益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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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快递业新业态从业人员依据从业模式可分为直营类、代理商类和众包类等不同类型,其中形成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以及中间类型的用工关系。劳动关系自不待言,已被纳入现行工伤保险制度之中。劳务关系和中间类型的用工关系未被纳入现行工伤保险制度保护范畴,由于劳务关系的用工关系类型明确,本文不作重点研究,因此本文研究的重点是中间类型用工关系的快递新业态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权益保护问题。和传统从业人员不同的是,该从业群体组织、人身从属性弱化,自我管理性增强,用工关系类型判定存在争议;且该群体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伤亡的风险极高,亟需工伤保险的保护。为了从制度上保障该群体的工伤保险权益,除绪论部分之外,第一,本文对该群体的工伤保险权益保护问题进行理论部分的研究。通过深入研究该群体的类型及特征,并比较分析江苏、山东等地区的试点经验,论证将该群体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二,本文对该从业群体的工伤保险权益保护现状进行实证研究。通过对司法实践中相关裁判文书进行数据统计,分析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处理模式以及问题所在。实证研究的目的是促进制度的构建及完善。从该部分研究可知,快递新业态从业人员难以得到工伤保险的保护。第三,本文分析了当前该类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制度面临的困境,我国当前工伤保险与劳动关系挂钩,快递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处于空白(缺失)状态。第四,由于司法实践和制度存在诸多问题,需要从域外汲取有效经验。本文结合德、意、日、英、美等国关于该群体工伤保险权益保护的制度、理论及司法判例,分析对于我国的启示。但纵观域外各国模式,对于快递新业态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权益的保护并没有完全成熟的经验,事实上与我国同样处于制度探索阶段,因此对于该经验只能有取舍的借鉴,并不能完全照搬,这就为我国“走自己的路”打下了基础。第五,司法裁判和制度构建应建立在立法的基础上,与理论相联系,由此在前述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制度构建的立法建议。具体而言,本文从以下六章进行了研究:第一章是绪论。本章概述了研究背景和方法,并结合当前国内外关于新业态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权益保护的研究现状,确定本文的研究目的、思路与意义。第二章是相关理论研究,也是本文的重点部分。本章首先明确了新业态、新业态从业人员、快递新业态、快递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内涵及类型,进一步明确本文的重点研究对象是通过互联网平台或手机客户端接单,未建立劳动关系且以此为主要经济来源的快递新业态从业者。并分析该群体工伤保险的特殊之处。然后从必要性和可行性两个角度分析保护该群体工伤保险权益的理论支撑。第三章是实证研究。本章通过对司法实践中快递新业态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权益纠纷类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得出法官对于该类案件存在的几种处理模式及裁判考量因素,并通过裁判结果反思司法裁判中存在的“同案不同判”及“裁判缺乏统一法律依据”问题。第四章是制度分析。通过研究该群体工伤保险权益保护的现有政策及法律依据,分析现有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诸多不足之处。第五章是域外考察。本章通过研究欧盟地区、大陆法系的德、意、日等国、英美法系的英国和美国等在制度层面以及司法实践领域关于新业态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制度的创新之处,提出对于我国的相关启示。第六章是制度构建,也是本文的难点部分。由于传统工伤保险理论不适应新业态的发展,因此应转变思路:工伤保险应突破劳动关系束缚;责任承担主体由用工方转为国家(政府);研究思路由劳动法理论转为社会保障理论。本文提倡建立快递新业态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制度,并创新性提出该从业群体包含不同种类的用工关系,都应得到工伤保险制度的保护,但依据经济依赖性程度分别设置缴费主体。并探索建立专门的、效力覆盖全国的该从业群体的工伤保险制度。以期切实维护该群体工伤保险权益,推动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理论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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