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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政策是执政党和政府制定和实施的针对与科学技术相关的社会公共问题的行为规则。无论是从当前社会发展的总体趋势,还是当前科学技术、科技政策、科技法律的发展趋势来看,将科技政策予以法律化都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在本文所限定的“科技政策法律化”论题下,“法律”是同时具备“渊源形式”与“规则形式”的行为规范。
政策中语句的语句类型是没有任何限制的,理论性语句、形而上学的语句、价值判断和规范性语句都有可能出现在政策之中,而法律规范的语句类型仅限于规范性语句;当某一语句属于规范性语句时,还需要进一步以是否具备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为标准进行判断,只有具备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的规范语句才是法律规则。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是由行为模式与法律效果两大部分组成的,行为模式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规范主体、规范内容、适用条件三个部分。
从“规则形式”的角度看,科技政策法律化就是将科技政策中的语句转化为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语句,尽管这两种语句彼此间具有“不可通约性”,但通过适当的方式,法律制定者仍然能够将科技政策的内容在大体符合科技政策所具备的内涵与精神的前提下表述为完整、精确的法律规范。如果科技政策中的某一规范性语句具备了行为模式的三项构成要素,应当认为它已经达到了在“规则形式”上初步法律化的标准;如果某一规范性语句不但具备了行为模式的三项构成要素,也具备了能够与行为模式相对应的法律效果,应当认为它已经达到了在“规则形式”上充分法律化的标准。
科技政策法律化的程度会受到来自政策类型的影响:相对于分配政策、调节政策、再分配政策,自律政策应当给予较低程度的法律化;相对于实质性政策而言,象征性政策应当给予较低程度的法律化;如果创新型政策已经得到较为充分的法律化,则对重申型政策无须加以法律化;如果原生型政策已经得到较为充分的法律化,则对次生型政策无须加以法律化。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一体化的发展以及科技社会化、社会科技化融合进程的加速,世界各国先后都开始采用法律形式规定了科技投入制度、技术创新和转化制度、税收减免制度等,以此来保障和促进本国科技政策和科技发展计划的有效实施,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就科技产业政策而言,在政策性贷款、减免税、规划和计划、车间和设备的登记、新设设备的申报、劝告、设置特别机构等方面,参考国外的立法经验,我国可以将涉及这些措施的科技产业政策予以较为充分的法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