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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补偿这一话题是现今诸多国家、区域、城市谈论的热点。建设生态文明是我国新时期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和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猛发展,而生态环境却每况愈下。与此同时,经济与环境都呈现出明显的区域非均衡性,东西部地区无论是在经济发展程度还是生态环境状况上都存在明显差异,东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高,生态环境压力相对较小,而作为“生态屏障”的西部地区,生态环境十分脆弱。在加上近年来发生的诸多环境污染事件,致使人们越来越重视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在国外,许多国家和城市已经开展了生态补偿的研究和实践工作,并获得了巨大的成功,许多案例分析也呈现在了读者面前,许多的学者也进行了研究论证,普遍达成的共识就是生态补偿转移支付的运用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努力程度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在中国,生态补偿研究尚处于初级阶段,没有形成一种很规范的补偿机制,因此现行的生态补偿机制主要以“项目”形式为主。生态环境这类公共产品具有显著的效益外溢性,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地方政府作为代表本地区利益的团体利益主体,它只考虑本地居民的利益,在对效益外溢的地方性公共产品或服务进行成本效益比较时,只计算本辖区产生的效益与成本,外溢到其他辖区的利益则不考虑在内,于是出现了成本大于效益的情况。因此,在没有得到相应补偿的情况下,地方政府所愿意提供的生态服务数量必然会大大低于该项服务的社会最优水平,与之相关的财政活动也会低于应有的规模。我国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一直采取的是单一纵向转移模式,从设计意图看,中央制定这项制度的主要动机是均衡地方财政收入能力的差别。生态环境这类公共产品生产的典型特点是投资大、见效慢、外溢性强,在没有任何生态补偿,又缺乏多元化投融资渠道的情况下,地方政府提供生态服务主要靠的是财政投资,这样,生态服务的供给数量和质量,就主要取决于地方政府的财力水平。西藏是典型的生态脆弱区,具有自然基础不稳定性和对外力干预的敏感性特点。同时西藏生态又影响着中国的长江、黄河两大流域和南亚的许多地区,国际国内著名的长江、雅鲁藏布江、怒江、澜沧江、恒河、印度河、湄公河等均发源于或流经西藏。西藏地区财政能力更多体现的是一种外生能力。西藏的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能力不足,西藏地区公共支出体系庞大,维持正常的政治经济运转需要更高的成本,特殊支出较多,因此西藏的财政支出一直呈刚性增长。尽管西藏拥有众多的矿产资源与自然资源,课税基础广泛,但从国家全局,战略部署,物资储备角度考虑,目前仍然不能对西藏的各类资源实施有效开发。因此,广泛的税基并不能为西藏带来更多的财政收入。西藏作为西部地区之一,承担者巨大的环境保护任务,而西藏本身的财政能力极其微弱,如何以“弱小身躯”承担环境保护的“重任”,是值得探讨的。建立生态转移支付制度是解决区域性生态服务有效供给的重要途径,它通过财政资源在特定区域内由经济发达地区向贫困地区横向转移,使生态受益者和提供者在成本和收益的分担与享受上趋于合理,从而激励起贫困地区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形成生态补偿与环境保护的良性互动关系。目前西藏来自中央的转移支付中没有明确生态补偿的金额,从2008年至今,中央明确下达的主体功能区生态补偿经费仅为2亿元,再加上目前生态环境相关的部门不单一,导致各自为政,只专注于与本部门相关的补偿上,无法实现资源的有效整合,达到资金的优化利用。本文首先阐述构建生态补偿转移支付的四个理论基础,即生态资本论、公共物品理论、外部性理论以及生态足迹理论,随后解释了构件生态补偿转移支付的必要性及现实基础,紧接着在分析巴西的生态补偿成功案例的基础上,对西藏如何完善现有的、规模极小的生态补偿转移支付提供了的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