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1988年,北京八中等一些学校率先实行教师聘任制,这一经验在20世纪90年代得到更进一步的推广。实行教师聘任制的本意有三:其一,聘任制有利于打破教师人才不能流动的弊端,为教师和学校双方提供更多的选择机会;其二,聘任制提高了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积极性,能够充分发挥教师的作用;其三,教师聘任制有利于克服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任命制的弊端。我们对中小学教师聘任制改革的内容及影响稍作分析,便会发现它其实不只是中小学内部管理改革的措施,而是在整个社会变革这一背景下,并必然受这一背景影响,因而在实践过程中,现行中小学教师聘任制越来越暴露出其预期目的与现实的反差。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作为教师聘任主体之一的教师由于在聘任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潜在和现实的侵害,挫伤了教师参与这场改革的积极性。因此,教师聘任制要逐步走出“高原区”,教师权益的保护就应成为这次改革的重要方面,需作理论的探讨和现实的践行。本文即从分析教师聘任制这一背景开始,列举教师聘任过程中教师权益受侵害的现象,并对其成因作简要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在聘任制背景下保护教师权益需构建我国中小学教师权益保护的体系。首先,本文整理了美国教师权益保护的制度和经验,以期对我国的教师权益保护有所借鉴;其次,针对我国教师身份不明确给教师权益保护带来的障碍,认为必须明确教师身份,理顺学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再次,针对我国推行聘任制的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指出需完善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教师聘任制的推行;第四,鉴于作为明确聘任双方权责利的聘任合同对于教师在聘任过程中作用的极其重要性,本文在详细列举我国实行聘任制过程中聘任合同出现的各种问题后,对其成因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必须在我国推行教师集体合同制度,平衡聘任双方的力量对比,并对教师聘任合同出现的问题提出了其他的一些措施和对策;最后,根据有权益就要有救济的原则,提出教师权益受损后的救济途径,即完善教师权益救济制度。因而教师作为社会文明进步的传播者和社会的反省者角色,其权益必须受到保护,唯有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