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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传统”常被作为我们现实生活中诸多法律现象背后的体制背景与运作逻辑。既有研究表明:“政法传统”源于苏维埃根据地、形成于陕甘宁边区时期(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为标志),是立足于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法律传统,其基本内涵指法律与政治紧密联系,且法律服务于政治目的。但关于“政法传统”的内涵与特征的分析主要限于线条式勾勒,对于其源头陕甘宁边区司法的考察仍处于话题分散、研究对象割裂的状态,未能将中国现代法律传统、“政法传统”以及陕甘宁边区的司法实践贯通,并在此基础上考察“政法传统”的根源及整体特征,而这样的考察无疑有助于我们从源头上了解“政法传统”何以形成及其与特定司法环境的密切关联,有助于我们加深对当下司法问题的理解与思考。本文以陕甘宁边区的司法档案文献为主要材料,以历史研究法、案例分析法为主要分析手段,以陕甘宁边区司法改革及其中的终审机构政府审判委员会为双重视角,着重探讨司法层面的“政法传统”在边区司法改革时期的形成过程,在此基础上提炼这一传统的主要特征并分析其成因。同时,展示出革命法律史上这一段珍贵而完整的司法改革史,尤其是边区政府审判委员会的改革历史。本文认为,中华苏维埃根据地的司法制度在移植前苏联法制的基础上进行了适应实际的变通,其司法机构的设置倾向于集中、诉讼程序倾向于简化、司法功能侧重于镇压反革命,初显革命化“政法传统”的雏形,成为边区时期“政法传统”形成的渊源。1941至1944年间的陕甘宁边区司法改革是“政法传统”形成的关键时期。改革包括前期的司法正规化改革及后期“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推出及影响。国共合作的大背景、相对安定的后方环境及一批法律专业知识分子进入边区,推动了以建立新民主主义法制为目标的司法正规化改革。雷经天领导下的改革因对正规化的误解而走向了行政化。李木庵时期推行以完善审级体制、司法人员专业化、诉讼制度规范化、倡导刑事和解与民事调解为主要内容的全面改革,使边区司法制度开始步入规范化轨道。但由于一元化政治体制的推行、整风审干后期抢救运动的影响等,引发了边区政府的司法检查与改革转向。边区政府在对于司法正规化改革的检讨与反思中,终止了具有脱离实际倾向的正规化改革,明确了与国民政府司法制度分道扬镳,从实践中探索立足边区实际、贯彻民主集中制及群众路线的新民主主义司法制度。“政法传统”的思路渐趋明晰。与对司法正规化改革的检讨和反思并行,边区政府及司法界开始将目光转向司法实践,通过对基层司法经验的总结、试验及与司法正规化改革的比较,推出了“马锡五审判方式”,并以此为契机推动了调解运动的普及,在整合全社会资源的基础上,初步形成了纠纷解决的多元化机制,标志着具有边区特点的“政法传统”的形成。对于“政法传统”形成过程的进一步分析以改革中成立的三审终审机构政府审判委员会为具体考察点:通过对其设立及发展历史的分析,展现了司法独立倾向与边区一元化政治体制的冲突;通过对“安成福与赵积馀等人争买土地案”诉讼过程的分析,展示出边区诉讼模式具有强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及行政化的特点;通过对“王生秀与呼生祥窑产争执案”中诉讼审级作用的分析,阐明接近基层的二审(高等分庭)具有更多的审级优势。通过上述分析,揭示出“政法传统”形成中政治体制的硬性约束、实践中诉讼模式的变通及审级结构的建立理念,进而表明现代法治的建立须立足本土环境的重要性。在司法改革中渐趋形成的“政法传统”立足于边区复杂的法治环境,以中国革命成功的经验为其理论基础,在观念层面体现了司法服务于政权工作和司法为民的理念,具有涤荡旧污、革新社会基础、化争解纷的多重功能;在制度层面体现为司法构造集中化、审级结构柱形化的特点;在运作层面显示出法官选任普通干部化、诉讼程序简便化、诉讼过程行政化、解纷方式多元化的特征。上述特征具有其逻辑自洽性。究其成因,主要缘于后发型现代国家以政党为核心力量的革命形式与革命性质、边区司法的生态环境及传统法律文化观念的影响。同时,又显示出忽视对权力的规范与制约、忽视法官专业素质及程序规范的局限。随着时代背景的转换,“政法传统”也面临着自我更新的困境和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