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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资本市场逐渐走向成熟,政府对股份回购的限制开始放宽,与股票回购有关的法律法规也陆续登场。2005年证监会针对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行为颁布了《上市公司回购社会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这标志着股份回购在我国正式迈入了市场化阶段。在2006年证监会开始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这规范了上市公司以股权激励为目的而进行的股份回购行为。在2015年我国资本市场股价出现剧烈波动时,证监会再次发布了多份规范文件以鼓励公司进行股份回购,引起了公司及投资者的广泛关注,在这一年中我国A股市场共有165家公司实施了股份回购。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正案通过了审议,其中对股份回购的条款进行了专项修改。这一修改简化了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为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购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体现了我国对股份回购行为的重视程度正在增加。在2018年资本市场价值整体被低估时,共有782家公司展开了股份回购,全年的回购金额是2017年的6.25倍。股份回购制度的不断完善虽然有利于上市公司开展股份回购计划,但是由于各公司进行股份回购的动因存在差异,导致回购所产生的经济后果也不尽相同。鉴于此,本文对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动因及该行为所带来的经济后果进行分析有着较大的实践意义与学术价值。本文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法与案例研究法对中电兴发股份回购的动因及经济后果进行分析。本文先介绍了股份回购的定义及其常见的实施方式,随后对股份回购行为的常见动因进行分析并阐释了有关理论。在结合有关理论分析中电兴发的回购动因之前,本文先从资产、负债、盈利和现金流量四个方面分析了中电兴发回购前的整体经营状况,并根据公司所发布的公告信息整理出了股份回购的实施过程。在结合中电兴发的概况对其真实的回购动因逐层剖析后,本文发现中电兴发实施股份回购的主要动因包括:提振公司股价表现、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推动员工持股计划和替代现金股利发放。为了深入探讨中电兴发股份回购行为所引发的经济后果,本文从市场反应和财务效应两个方面对经济后果进行了分析。在市场反应方面,本文发现中电兴发为注销资本所进行的第一次股份回购所带来的正向市场效应比较明显,其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而进行的第二次股份回购并没有为公司带来同样的市场效应。在财务效应方面,本文发现中电兴发通过股份回购获得了财务杠杆收益,增强了营运能力,但同时也增大了公司的现金支付风险,削弱了其短期偿债能力,且其成长能力也受到了限制。通过对中电兴发股份回购案例的分析,本文得出了以下研究结论:第一,公司可通过股份回购调节自身的资本结构,并从中获得杠杆收益;第二,股份回购具有信号传递作用,可为公司带来积极的市场反应;第三,股份回购会导致公司财务风险增大,使其可持续发展能力被削弱。在此基础上,本文得出了以下研究启示:第一,公司应合理确定股份回购规模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第二,公司应合理选择股份回购时机,从而增强股份回购的股价提升作用;第三,监管机构需要进一步完善股份回购制度并规范相关规范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