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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秩序正处在新旧权力主体、新旧价值观念、新旧国际规则冲突碰撞、交流、融合的转型时期。美国所实施的二级制裁正是在这种背景下采取的意图维护其霸权地位的举动,美国的这一行为是对现有国际法及国际秩序的破坏,并将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本文采用规范分析、历史分析、案例分析、跨学科分析等研究方法,分析美国二级制裁的定义、范围、功能及特点,阐述其与相关概念的联系和区别,研究其对国际社会的挑战以及国际法合法性问题,分析美国对我国企业实施制裁的经典案例,并从国际多边措施,国家单边措施,企业可采取的应对措施等三个方面提出应对美国二级制裁的法律建议。
除绪论和结论外,本文的主体部分分为五章。
第一章,概述了美国二级制裁的定义、特点、历史演变,并分析了其对国际法的挑战。本章第一节详细论述了经济制裁及二级制裁的定义,以及二级制裁的功能和特点,从整体上对美国的经济制裁法律体系进行相对细致且完整的梳理,并分析二级制裁同相关概念,尤其是同一级制裁、贸易制裁、长臂管辖的联系和区别,以此进一步界定二级制裁所包含的范围。本章第二节从美国二级制裁的由来、制裁手段扩张、国际社会态度转变等三个维度,结合美国相关法律文件,详细论述了美国二级制裁的历史沿革,以及相关制裁法案的特点。本章第三节从二级制裁同国际法的冲突,对受制裁国主权的损害,以及对国际秩序的负面影响,这三个层面概述了美国二级制裁对国际社会的挑战。
第二章,从联大和安理会决议、国际法基本原理、国际法价值等三个层面论证了美国二级制裁的国际法合法性问题。本章第一节论证了联大及安理会决议对美国二级制裁国际法合法性问题的影响。首先,联合国大会决议明确否定了美国二级制裁的国际法合法性,但由于美国实施二级制裁的诸多法案援引了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条款,因此,笔者认为如果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文本表述可以被解读为授权各国将二级制裁作为制裁手段,则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或许可以作为美国实施二级制裁的违法阻却事由;其次,笔者分析了《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第1部分第5章第20条至第25条的规定后认为,如果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内容使得执行安理会决议的国家在执行过程中违反了其他《联合国宪章》项下的义务,则安理会成员国投票赞同决议的行为可以被视为受国际不法行为侵害国之同意;再次,就联合国安理会有关伊朗的制裁决议文本表述内容来看,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对解释规则的规定,美国可以将联合国安理会决议解读为授权其对伊朗实施二级制裁。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伊核协议》签订后,安理会第2231号决议撤销了之前安理会决议对伊朗的各项制裁措施,因此,美国退出《伊核协议》并重启对伊各项制裁之后便无法再将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作为违法阻却事由。本章第二节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角度再一次论证了美国实施二级制裁同国际法的冲突。本文认为,虽然英美法系同大陆法系都认为一国行使管辖权应遵循属地管辖及属人管辖的基本原则,但由于两个法系在对属人属地管辖的具体理解上存在偏差,如果单纯从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的角度对二级制裁的国际法合法性问题进行论证则很容易受到英美法系学者的反驳,因此在涉及不直接采用长臂管辖的二级制裁时,应通过二级制裁同国际法人格理论以及同英美法系“对物管辖”理论的冲突论证其违法性问题。最后,本章第三节从国际法所要维护的基本价值的角度论述了美国实施二级制裁对国际法的冲突和挑战。本文认为,美国此举是对各国生存与发展的破坏,是对国际社会秩序与正义的损害,更是对国际法善治价值产生了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
第三章,从贸易和金融两个层面论述了美国二级制裁的具体表现形式及其对国际社会造成的损害。本章第一节分析了美国在贸易领域实施的出口许可证制度。此制度是美国实施二级制裁的一个重要抓手,主要通过受控商品清单、出口管制编码、商业国家图表、实体清单等具体方法实现对美国高科技产品及美国政府认为能够影响国家安全的各类型产品的管控。对我国企业及经济、科技发展影响巨大的中兴案和华为案都与出口许可证制度息息相关。本章第二节分析了美国在金融领域的长臂管辖制度。金融领域的长臂管辖主要通过金融限制第三国金融机构进入美元金融体系或扣押甚至没收第三国金融机构在美国的资产来实施二级制裁。本章第三节分析了以上两种二级制裁的具体实施方式对国际能源安全、国际金融秩序、国际人权发展等领域造成的巨大的损害结果。在能源领域,美国的二级制裁造成了国际油价的巨幅波动,同时严重阻碍了多国间的能源合作,破坏了他国的能源安全。在金融领域,世界上多家大型银行遭到美国政府的巨额罚款,对国际金融秩序的稳定造成了巨大伤害。在人权领域,美国的二级制裁使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的定向制裁向全面制裁转变,造成了巨大的人道主义灾难。
第四章,从法律层面分析了我国企业遭受美国二级制裁的具体情况。在金融领域,主要分析了昆仑银行案和招商、交通、浦发三银行案。在论述了美国制裁昆仑银行的原由和依据后,本文认为,昆仑银行应当利用中立的帮助行为以及英美法系的因果关系理论尝试通过司法诉讼维护自身权益。在招商、交通、浦发三银行案中,本文认为案件的核心法律问题是,美国长臂管辖,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适用,以及法律冲突下国际礼让原则适用。针对以上三个问题,本文进行法律分析后的结论是,美国单方司法行为有悖中美协定精神,美国法院排除国际礼让适用不符合理性标准,美国滥用美元支付系统的支配地位使中资银行面临金融制裁威胁。在贸易领域,主要通过中兴、华为两家公司所面临的经济制裁为切入点,分析美国对中兴、华为两家公司行使长臂管辖的依据、过程,从两家公司对核心科技的掌握程度来分析美国在对两家公司实施制裁时的不同特点,并总结我国企业的经验教训。
第五章,基于前文分析探讨了国际社会应对美国二级制裁的可行措施。就国际多边措施而言,首先,可以利用联合国大会决议,明确美国实施二级制裁为国际不法行为,需要承担国家责任;其次,利用《联合国宪章》第50条的规定,在安理会层面对美国实施二级制裁的行为提出抗议,同时,在今后的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表决中也要注意决议文本的内容,避免美国通过安理会决议为其实施二级制裁寻找国际法合法性依据;再次,针对美国实施利用美元在国际金融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对各国进行金融领域的二级制裁,通过参与欧盟牵头设立的INSTEX支付系统实现去美元化的国际支付体系,这对美国来说是釜底抽薪之举。虽然此支付系统现阶段还有诸多问题,难以从根本上实现去美元化及规避美国金融领域二级制裁的目标,但在没有更好的解决方案之前,不失为一种权宜之计。就国家单边措施而言,可通过国内立法手段阻止本国企业配合美国的二级制裁,美国不只是二级制裁的发起者,同时也可能会受到某些二级制裁的威胁,因此自身也有针对二级制裁的阻却立法,这可以为我国的相关立法工作提供极好的借鉴;此外,还可以进行反向金融制裁,使美国在实施金融领域的二级制裁时投鼠忌器,实现各国同美国的权力平衡。就受制裁企业或个人而言,在目前美国依然掌握世界经济及科技霸权的前提下,首先,其他国家的企业或个人在面对美国二级制裁时,应该是增强自身的合规意识,规避美国的二级制裁;其次,在遭受美国二级制裁时,应当积极地利用美国的行政复议及司法诉讼渠道,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
除绪论和结论外,本文的主体部分分为五章。
第一章,概述了美国二级制裁的定义、特点、历史演变,并分析了其对国际法的挑战。本章第一节详细论述了经济制裁及二级制裁的定义,以及二级制裁的功能和特点,从整体上对美国的经济制裁法律体系进行相对细致且完整的梳理,并分析二级制裁同相关概念,尤其是同一级制裁、贸易制裁、长臂管辖的联系和区别,以此进一步界定二级制裁所包含的范围。本章第二节从美国二级制裁的由来、制裁手段扩张、国际社会态度转变等三个维度,结合美国相关法律文件,详细论述了美国二级制裁的历史沿革,以及相关制裁法案的特点。本章第三节从二级制裁同国际法的冲突,对受制裁国主权的损害,以及对国际秩序的负面影响,这三个层面概述了美国二级制裁对国际社会的挑战。
第二章,从联大和安理会决议、国际法基本原理、国际法价值等三个层面论证了美国二级制裁的国际法合法性问题。本章第一节论证了联大及安理会决议对美国二级制裁国际法合法性问题的影响。首先,联合国大会决议明确否定了美国二级制裁的国际法合法性,但由于美国实施二级制裁的诸多法案援引了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条款,因此,笔者认为如果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文本表述可以被解读为授权各国将二级制裁作为制裁手段,则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或许可以作为美国实施二级制裁的违法阻却事由;其次,笔者分析了《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第1部分第5章第20条至第25条的规定后认为,如果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内容使得执行安理会决议的国家在执行过程中违反了其他《联合国宪章》项下的义务,则安理会成员国投票赞同决议的行为可以被视为受国际不法行为侵害国之同意;再次,就联合国安理会有关伊朗的制裁决议文本表述内容来看,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对解释规则的规定,美国可以将联合国安理会决议解读为授权其对伊朗实施二级制裁。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伊核协议》签订后,安理会第2231号决议撤销了之前安理会决议对伊朗的各项制裁措施,因此,美国退出《伊核协议》并重启对伊各项制裁之后便无法再将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作为违法阻却事由。本章第二节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角度再一次论证了美国实施二级制裁同国际法的冲突。本文认为,虽然英美法系同大陆法系都认为一国行使管辖权应遵循属地管辖及属人管辖的基本原则,但由于两个法系在对属人属地管辖的具体理解上存在偏差,如果单纯从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的角度对二级制裁的国际法合法性问题进行论证则很容易受到英美法系学者的反驳,因此在涉及不直接采用长臂管辖的二级制裁时,应通过二级制裁同国际法人格理论以及同英美法系“对物管辖”理论的冲突论证其违法性问题。最后,本章第三节从国际法所要维护的基本价值的角度论述了美国实施二级制裁对国际法的冲突和挑战。本文认为,美国此举是对各国生存与发展的破坏,是对国际社会秩序与正义的损害,更是对国际法善治价值产生了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
第三章,从贸易和金融两个层面论述了美国二级制裁的具体表现形式及其对国际社会造成的损害。本章第一节分析了美国在贸易领域实施的出口许可证制度。此制度是美国实施二级制裁的一个重要抓手,主要通过受控商品清单、出口管制编码、商业国家图表、实体清单等具体方法实现对美国高科技产品及美国政府认为能够影响国家安全的各类型产品的管控。对我国企业及经济、科技发展影响巨大的中兴案和华为案都与出口许可证制度息息相关。本章第二节分析了美国在金融领域的长臂管辖制度。金融领域的长臂管辖主要通过金融限制第三国金融机构进入美元金融体系或扣押甚至没收第三国金融机构在美国的资产来实施二级制裁。本章第三节分析了以上两种二级制裁的具体实施方式对国际能源安全、国际金融秩序、国际人权发展等领域造成的巨大的损害结果。在能源领域,美国的二级制裁造成了国际油价的巨幅波动,同时严重阻碍了多国间的能源合作,破坏了他国的能源安全。在金融领域,世界上多家大型银行遭到美国政府的巨额罚款,对国际金融秩序的稳定造成了巨大伤害。在人权领域,美国的二级制裁使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的定向制裁向全面制裁转变,造成了巨大的人道主义灾难。
第四章,从法律层面分析了我国企业遭受美国二级制裁的具体情况。在金融领域,主要分析了昆仑银行案和招商、交通、浦发三银行案。在论述了美国制裁昆仑银行的原由和依据后,本文认为,昆仑银行应当利用中立的帮助行为以及英美法系的因果关系理论尝试通过司法诉讼维护自身权益。在招商、交通、浦发三银行案中,本文认为案件的核心法律问题是,美国长臂管辖,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适用,以及法律冲突下国际礼让原则适用。针对以上三个问题,本文进行法律分析后的结论是,美国单方司法行为有悖中美协定精神,美国法院排除国际礼让适用不符合理性标准,美国滥用美元支付系统的支配地位使中资银行面临金融制裁威胁。在贸易领域,主要通过中兴、华为两家公司所面临的经济制裁为切入点,分析美国对中兴、华为两家公司行使长臂管辖的依据、过程,从两家公司对核心科技的掌握程度来分析美国在对两家公司实施制裁时的不同特点,并总结我国企业的经验教训。
第五章,基于前文分析探讨了国际社会应对美国二级制裁的可行措施。就国际多边措施而言,首先,可以利用联合国大会决议,明确美国实施二级制裁为国际不法行为,需要承担国家责任;其次,利用《联合国宪章》第50条的规定,在安理会层面对美国实施二级制裁的行为提出抗议,同时,在今后的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表决中也要注意决议文本的内容,避免美国通过安理会决议为其实施二级制裁寻找国际法合法性依据;再次,针对美国实施利用美元在国际金融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对各国进行金融领域的二级制裁,通过参与欧盟牵头设立的INSTEX支付系统实现去美元化的国际支付体系,这对美国来说是釜底抽薪之举。虽然此支付系统现阶段还有诸多问题,难以从根本上实现去美元化及规避美国金融领域二级制裁的目标,但在没有更好的解决方案之前,不失为一种权宜之计。就国家单边措施而言,可通过国内立法手段阻止本国企业配合美国的二级制裁,美国不只是二级制裁的发起者,同时也可能会受到某些二级制裁的威胁,因此自身也有针对二级制裁的阻却立法,这可以为我国的相关立法工作提供极好的借鉴;此外,还可以进行反向金融制裁,使美国在实施金融领域的二级制裁时投鼠忌器,实现各国同美国的权力平衡。就受制裁企业或个人而言,在目前美国依然掌握世界经济及科技霸权的前提下,首先,其他国家的企业或个人在面对美国二级制裁时,应该是增强自身的合规意识,规避美国的二级制裁;其次,在遭受美国二级制裁时,应当积极地利用美国的行政复议及司法诉讼渠道,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