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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环境问题的发生直接受到环境污染影响的人越来越多,人们逐渐意识到仅依靠行政机关已经不足以全面的保护环境,通过司法手段保护环境开始为人们所认可与重视,环境公益诉讼便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诞生的。随着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加入公益诉讼条款,日后通过司法手段来保护环境的案件将不断增多。目前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还处于起步阶段,对于该种诉讼的研究尚有许多空白之处,本文选题则是为弥补这种空白所做的努力。将环境公益诉讼与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理论相结合,明确在何种情况之下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判决既判力主观范围进行适当扩张,使其他的主体不再就该环境公益提起诉讼,这样的设置可以有效防止重复诉的发生,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权威。本文由绪论、正文、结论构成。绪论部分主要是对本文选题的研究意义以及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做了介绍,然后又对文中所使用的研究方法以及本文的创新点做了说明,结论则是对整篇文章的主要内容进行概括。本文的正文包含以下四个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主要是基本理论的介绍。因为环境公益诉讼理论与既判力理论各为两个复杂的理论体系,其中涉及很多深奥的原理以及学界尚有争议的部分,所以首先需要对基础的概念作出界定以便奠定本文写作的基础。第二部分主要论述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及其判决既判力主观范围的现状。在立足我国国情的基础之上,分析我国目前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环境公益诉讼判决既判力主观范围的局限,从而明确其扩张的必要。第三部分是对国外环境公益诉讼及其判决主观范围的介绍与分析,通过对国外有关制度进行分析,吸收借鉴国外在处理相关问题之时的解决方式,能够为我国相关制度的建立提供开阔的视野。第四部分提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判决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的构想,并提出笔者的建议。本文认为我国解决该问题的难点在于目前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尚未被法律所具体明确规定,原告体系没有构建起来,在建议构建该体系的情况下,完善我国的群体诉讼制度来实现环境公益诉讼涉及人数众多之时其判决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