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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作为诉讼的入口,是法院对具体案件行使审判权的启动前奏,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前提和基础。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即我国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人民法院正确和及时审理案件,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那么我们的诉讼制度在设计上是否能达到这一目的呢?我国宪法虽然确立了司法独立于行政的规定,但因为行政审判体制的缺陷,使这一宪法的精神难以在现实中得到贯彻。行政权干预司法权,司法权依附于行政权,司法机关内部行政化管理,法官难以独立办案等问题是目前我国行政审判体制改革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就管辖而言,我国的行政诉讼管辖制度也存在诸多弊端,特别是在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设计上存在很多值得探讨的地方。改革和完善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是在现行司法体制和制度下,建立和完善公正、高效、权威行政审判制度的必然选择。本文全面阐述了我国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历史沿革,行政审判体制改革的迫切性、价值以及原则,在有些学者极力推崇的设立行政法院很难实施的基础上,重点对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改革作了较为具体的研究,从分析各历史时期管辖制度的特征和弊端入手,对改革和完善我国行政诉讼管辖制度作了探索性的设想。除了引言和结语,全文共分成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概说。提出了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概念及特征,比较分析了行政诉讼管辖制度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间的关系,指出了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确立的原则以及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发展沿革。第二部分是行政诉讼管辖与行政审判体制改革。提出了司法独立在我国当前行政审判体制中面临的困境,改革行政审判体制管辖制度的价值、意义和原则,指出了行政审判体制改革的要点是正确处理好两个关系,即法院的外部关系以及法院内部的关系,最后分析评价了设立行政法院的设想。第三部分是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从各历史时期行政诉讼级别管辖规定的内容及对其评价和分析入手,对改革和完善级别管理提出一定的建议。第四部分是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从各历史时期行政诉讼地域管辖规定的内容及对其评价和分析入手,对改革和完善地域管理提出一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