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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是产生于整个社会的本质性需求,具有超脱于个体功利性的,利他、公益性质的制度,对人类社会的存在和发展意义重大。在监护人与被监护的未成年人之间,监护人承担有保护、教养未成年人的职责。为了便于履行该份职责,法律通常赋予监护人代理权、惩戒权、财产管理权等一些相应的权利。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处于受监护状态时,自身仍属于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但是,由于其行为能力的不足,在监护关系中属于弱势一方,很容易成为被侵害的对象。因而,国家需要给予未成年人特殊地保护。即在监护职责履行过程中,监护人与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权利义务并不是平等的。本文从全面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目的出发,截取易被人们所忽略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探讨监护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侵权问题,试图找出防范与救济该种侵害的方法,强调尊重家庭功能与引入政府干预行为的双方向保护。其中,尤其以亲生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侵害为讨论重点。全文除了绪论和结语外,分为三个部分。绪论部分,作者明晰了本文涉及的监护人为广义的监护人,并简要分析了监护人侵权问题在我国的立法上解决的现状,并初步提出了加入社会法思想,强调国家的主动干预,同时又注重尊重家庭力量的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方法。第一章,作者首先分析了解决监护人侵权问题所面临的诸多障碍,指出正是由于我国从理论、制度到社会实践中,都未重视监护人侵权问题,致使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保护存在缺失,并由此产生了救济难以实现的现状。这种预防和保护的不足,不符合国际上尊重儿童,全面保障未成年人各项权利的时代要求。第二章,作者强调以“未成年人真正的最佳利益”及“尊重家庭对未成年人的关怀保护作用”为出发点,从三个方面探寻救济未成年人的方式。首先从新的角度对监护人的侵权事由进行了两种分类,根据分类的不同,相应的解决方法也应有所不同。然后,通过考问各国停止监护权和损害赔偿两种救济方式的不同效果及伦理基础,试图找出救济未成年人最恰当的方法。最后从具体的责任性质、归责原则、责任人及诉讼程序四个方面,分析现存制度在救济未成年人过程中存在的漏洞,提出我国应采取的改进模式。第三章,作者将从社会法角度,在尊重传统家庭作用的基础上,强调政府主动介入的调整方式,进一步规划监护关系中未成年人保护的策略体系。其中分析了现存两大法系在未成年人保护上带给我们的启示,并介绍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带来的未成年人保护的新契机,最后将社会法思想和我国尊重家庭伦理的传统相结合,总结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免受监护人侵害的制度体系。结语部分,以总括的方法点明本文的意义,归纳全文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