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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公民直接参与公共活动,既有利于克服代议制民主的弊病,也有利于缓和“精英”与“民众”之间的矛盾。“公众参与”不仅意味着国家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维护,也意味着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有利于限制公权力,从而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现代民主政治的根本特征就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广泛吸纳普通公民参与司法是实现司法民主的重要途径。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2004年,我国颁布了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第一部单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成为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的重要依据。2013年,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更进一步指出,“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而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2015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试点工作决定》)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落实提供了法律依据。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共同印发《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和《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在五十余个试点法院全面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2018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专门法律,标志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进入新阶段。然而经过十余年司法实践的探索,人民陪审员制度设计的初衷依然没有实现,不仅如此,其反而沦为了法院解决案多人少问题的工具,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日益背离设计的初衷,逐渐趋于异化,真正发挥陪审作用的案例少之又少,“陪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言”等问题长期存在,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职权得不到有效的发挥,其不断沦为法官的“傀儡”,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要功能——司法民主化自然无法实现。《人民陪审员法》虽有许多创新和可取之处,但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多是原则性规定,缺少详细的实施规则,并不能充分发挥对人民陪审员的指导作用,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陪而不审”的问题。本文在参考相关文献的基础上,结合理论、以及试点法院改革的实践情况,通过分析我国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目前的立法现状,梳理立法沿革,找出现阶段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立法、司法和履职保障层面入手对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并且从人民陪审员自身、制度设计、认知三方面阐述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相关问题产生的原因,最后为我国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改革提供了建议及对策,以期丰富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