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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和村党支部在农村经济和公共事务的发展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这两个基层组织也越来越多地帮助地方政府从事一些行政管理工作,因此其成员也往往享有一些职权、具有一定的职务。村委会和村党支部成员在实际生活中的犯罪行为,到底应当如何定罪,是司法实务部门所经常遇到的问题。本文主要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借助一个村党支部副书记伙同他人骗取企业拆迁费的案例,详细分析论证了村党支部成员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的身份,贪污罪和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所要求的财物的性质,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最终结合我国刑法对诈骗罪的规定和刑法理论对诈骗罪基本构造的理解,得出行为人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案情介绍。概要介绍了村党支部副书记王某伙同李某、张某采用虚报企业设备数和采用虚假发票骗取国家企业设备拆迁费,而后由张某付给王某5万元的案件事实。第二部分是本案的焦点。本案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王某作为拆迁清理小组领导负责企业设备清理工作时,其身份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二)、王某所得的5万元是属于“公共财物”还是“他人财物”?(三)、王某伙同李某、张某骗取国家赔偿款时,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四)、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第三部分是有关对本案的争议和分歧意见。关于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主要有三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第四部分是对本案的法理分析。这一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首先,通过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王某作为拆迁清理小组领导负责企业设备清理工作时,其身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次,王某伙同李某、张某采用虚报企业设备数和采用虚假发票骗取国家企业设备拆迁费,而后由张某付给王某的5万元属于公共财物,不属于受贿罪构成要件所要求的他人财物;再次,通过对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的阐明,论证了王某的行为并没有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因此,王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最后,根据诈骗罪的基本构造,详细论证了王某的行为应当构成诈骗罪。在文章的最后,笔者根据共同犯罪的一般原理,认为李某、张某的行为和王某的行为一起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