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互联网+模式在日常生活中给大众带来的影响越来越多,其中在交通出行方面,网络约车正逐渐成为各年龄层次出行的一种习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这一法案在2016年出台,这也正是意味着官方赋予了网络约车一个正式身份,同时也肯定了网络服务平台的合法地位。新鲜事物的出现总是考验着法律法规的适应性,随着网络约车的迅速风靡,满足着人们出行需要,缓解社会压力的同时,这种共享经济的理念有很多需要政府无论从监管还是法律规制,进行深度思考。本文通过对网络约车合同进行概述,对合同性质、内容及具体订立方式、合同的成立时间进行详细说明,从而引出包括归责原则、具体违约情形及免责事由等具体违约责任要件,以及责任竞合时的分析。最终,对网络约车合同违约责任所出现的主要原因进行总结、进行解析,并提出具有可行性的意见,填补相应法律法规中的部分空白。具体来讲有如下内容:引言部分笔者列举了理论界关于网络约车的几种学说;正文第一章首先对关于网络约车合同的现有学说进行梳理展示,然后对合同的订立及与传统客运合同的差异显示出来的特殊性进行阐述,合同的订立包括订立的形式及合同成立的标志,合同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合同订立方式和合同成立时间、要约方和承诺方二者角色位置进行互换,以及有其他方平台参与其中,此后第二章详细论述了网络约车合同的内容,包括司机与乘客间、平台与司机、乘客间的具体权利义务;第三章从归责原则、合同相对性角度下看违约具体违约形态、免责事由、以及请求损失赔偿范围方面进行研究对违约责任做具体论述。在这三章主体内容的论述下,通过对不同违约责任形态的分析,同时总结暴露出来的缺陷如违约主体责任承担方式样式较少、相应惩罚方面机制缺失等,并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如完善责任分配、扩大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完善平台的救济、定金罚则的规制、建立不良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