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保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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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学者和国外立法对被害人的概念有不同的阐述,我国法律上也没有对被害人的概念做出明确的规定。又由于其跨学科性和划分标准的不统一性,目前在学术界对被害人概念的界定存在不同的看法。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经历了一个由惩罚执行者、到犯罪控诉者、到逐步被遗忘、再到诉讼地位不断强化的发展过程。由于各国历史传统和司法制度等方面的不同,被害人在现代各国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也具有差异性。我国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相对于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而言,在被害人的权利保障方面的确有很大的进步。主要表现在从立法上明确确定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并赋予其广泛的诉讼权利。但在公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保障方面仍然存在许多不足,突出表现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虽然是当事人,却不享有上诉权;对被害人的委托代理权的内容规定不够明确;被害人不能有效地行使其赔偿请求权;被害人不享有国家补偿请求权。因此,为了进一步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从公诉案件角度,应对被害人的上诉权、委托代理权、赔偿请求权、国家补偿请求权进行保障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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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撤诉制度是整个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保障当事人处分权的充分行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撤诉作为一种司法实践中重要的结案方式,加强对其的研究有助于完善民事诉讼程序、发挥民事诉讼机制的整体功能,进而促进整个司法制度的完善。一般来说,民事撤诉是指原告向法院提出撤回其先前提起的诉讼的行为,使诉讼程序消灭。但我国关于撤诉的概念问题上,存在一定的分歧,笔者将本文的研究重点界定为狭义的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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