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放贷行为刑法规制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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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将非法放贷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始于2004年的武汉市涂汉江案,刑法学界对非法放贷行为应否入罪、能否入罪的争论也就此引发。及至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又以“批复”的形式否定了非法放贷行为入罪的合法性。然而,2019年两高两部又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再次将非法放贷行为定性为非法经营罪。最高司法机关对非法放贷行为法律性质的认定,经历了“有罪→无罪→有罪”的过程,然而该“否定之否定”的过程并未平息刑法学界对非法放贷行为能否入罪、应否入罪的争论。肯定论者以非法放贷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为立足点,肯定其入罪的正当性;否定论者着眼于非法放贷行为入罪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等合法性问题以及导致罪刑不均衡等合理性问题进行探讨,否定其入罪的正当性。那么,刑法对非法放贷行为进行规制是否具有正当性?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又该如何论证其入罪的不正当性,同时在其已经入罪的既定事实下探索出非法放贷行为刑法规制的完善路径?立足于非法放贷行为刑法规制面临的现实困境,否定其入罪的正当性;而后基于其已入罪的既定事实,以刑法谦抑性理念、法秩序统一思维、罪刑法定原则以及罪刑相适应原则为完善立场,提出了非法放贷行为刑法规制的完善路径。全文共计五万余字,主要包括五大部分,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非法放贷行为刑法规制的基本问题。该部分主要对非法放贷行为刑法规制的基本问题进行梳理,具体内容包括:以时间为顺序对非法放贷行为的产生与发展进行梳理和介绍;以1997年《刑法》为分界点对非法放贷行为刑法规制的立法嬗变进行梳理与归纳;最后对非法放贷行为学刑法规制的现状进行梳理与总结。第二部分:非法放贷行为刑法规制的理论困境。该部分主要是是对非法放贷行为刑法规制面临的理论困境进行归纳与总结,主要包括:非法放贷行为入罪违背契约自由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风险回报”理论与“时间偏好”理论支持高利放贷;刑法过度介入有违刑法的谦抑性。第三部分:非法放贷行为刑法规制的实践困境。该部分主要是对非法放贷行为刑法规制面临的实践困境进行归纳与总结,主要包括:非法放贷行为“民刑行”规制未有效衔接;《非法放贷刑事意见》部分规定不明确不合理;非法放贷行为司法入罪违背刑法基本原则。第四部分:非法放贷行为刑法规制的应有立场。该部分主要提出了在非法放贷行为刑法规制面临理论困境与实践困境之下,应当立足于坚持金融刑事立法的刑法谦抑性理念、坚持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法秩序统一思维、坚持非法放贷行为入罪时罪刑法定原则以及坚持非法放贷行为量刑时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立场,对刑法规制非法放贷行为予以完善提供理论指导。第五部分非法放贷行为刑法规制的完善路径。该部分主要是基于第四部分的四大完善立场,提出从“完善非法放贷行为刑事立法、构建科学的‘民刑行’交叉案件处理模式以及构建合理的非法放贷行为违法责任梯度”三个路径来完善非法放贷行为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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