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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利益而参加(自行申请参加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在各种民事诉讼主体的法律问题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一直是一个争议较大,理论界分歧较多的问题。在立法上,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规定存在着大量的缺陷,这又导致了在实务中,大量涉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案件都不能使其权利得到很好的保障。所以,针对这些问题,本文从以下几个各方面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理论和所存在问题进行详尽的阐述。 第一章,介绍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理论,分别从其概念、诉讼地位、参诉根据、方式、诉讼的权利义务几个方面对其进行了全面地阐述,并提出了无独立请求权制度在立法上的缺陷和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章,首先介绍了世界主要国家对第三人制度(尤其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有关立法和规定,结合分析现在我国的有关规定,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法、诉讼地位及其要件等问题进行比较,以便找到其一般规律,同时获取到我国在完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过程中应当借鉴的经验。 第三章揭示了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首先是立法和司法解释不完善且相互冲突;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没有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不明,诉讼权利难以保障。 第四章提出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立法的一些设想。首先阐述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诉的依据,然后具体从诉讼地位和权利保护两个方面提出设想。最后部分是结论,表明作者的写作思路和写作目的以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所牵涉的原则和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