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区市立法活动实证研究——以广东省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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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立法是地方立法主体扩容的结果;反映了设区市人民的意志,是设区市人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新渠道;是宪法自我发展的内在逻辑;也是我国单一制宪政体制下,发挥地方治理积极性,促进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随着《立法法》的修正案正式出台,设区市立法权着实落地。届时,全国282个设区市逐步开展立法的筹备、正式立法、立法完善工作。设区市立法活动开展的状况值得我们关注。本文围绕“设区市立法活动”这个命题,以广东省17设区市为样本,对17设区市立法筹备、正式立法以及立法完善三个立法阶段进行实证分析,并以立法科学、民主、法治和地方特色原则为观察点,初步揭示设区市立法活动存在的不足以及探究其原因,最后立足设区市立法应然图景,试图提出完善设区市立法活动的建议。  文章共五部分:  第一部分:绪论。论述文章研究的背景以及意义;明确了研究的对象;对选择广东省17设区市作为样本的说明;解释了本文的研究方法和路径的创新性。  第二部分:设区市立法活动的一般理论,即设区市立法活动的应然状态。首先通过论述设区市立法的理论、规范以及现实依据优势来论证设区市立法活动的正当性。其次从设区市立法地位和功能出发,高度总结了立法活动特色。然后,明确了设区市立法活动的三个环节:立法筹备、正式立法以及立法完善。最后在前三节的基础上,论证了设区市立法活动应遵循的原则:科学、民主、法治的一般立法原则以及地方特色原则。  第三部分:广东省设区市立法活动实证报告,即实然的设区市立法的状态。以立法活动的三个环节为场所,通过数据、图表,对广东省17设区市立法活动进行客观描述。  第四部分:设区市立法活动的不足与反思。首先,结合第三章的实证报告,概况得出:设区市地方性法规存在科学、民主、地方特色的不足。原因在于:立法活动主导机关立法意识以及立法人员的立法理念落后,良性的立法常态化运转机制缺位,以及设区市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部分的配置失衡。  第五部分:完善设区市立法活动的建议。设区市立法活动具有从属性和独立性,补充性和自治性,其立法活动应贯彻科学、民主、法治和地方特色的原则。因此,完善设区市立法活动:树立正确的立法意识和理念是根本,设区市立法机制常态化运作是支撑,合理配置设区市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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