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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为了生计,为了获取可观的收入而背井离乡,去大城市寻求生存之道。大量的农民工不断地涌向各大城市,他们成为了一座城市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为城市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随之而来的用工单位或雇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问题却日渐凸显,成为当今社会人们关注的焦点。用工单位或雇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财产权,而财产权是每个公民最基本的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如果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得不到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就会受到影响,那么必定会激发社会不稳定因素,乃至引发社会动荡。因此,是否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给予刑法规制,成为社会各界人士争论的焦点。经过漫长的斗争,终于在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入刑,纳入《刑法》侵犯财产罪一章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本罪写入刑法,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法律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起正式生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入刑,从此“欠薪”行为需要行为人付出更高的违法成本和更惨痛的代价。本文结合理论和案例,在众多专家学者研究的基础上做了进一步深入的思考,对本罪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几个问题进行了更加详细的分析,以期对司法适用提供帮助。以此为依托,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法规制必要性,从近年来社会上出现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社会现象入手,用最直接明了的方式展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危害性。通过对本罪入罪之争的研究与分析,规避各方观点的不足,而提出了笔者的观点,即基于本罪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从保障人权的角度说明本罪的设立确有必要。第二部分从本罪所侵害的对象和法益两个方面分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基础性问题。劳动报酬方面:在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分析社会保险应否被列为本罪的劳动报酬,从而给司法适用过程中出现的此类问题提供依据;法益侵害方面:从对刑法法益的理解入手,分析本罪行为所侵害的法益是劳动者的债权。本部分是研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他问题的基础。第三部分是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客观行为的分析,通过对本罪危害行为的分析,总结出在实践中存在的危害行为的各种表现形式,以此为依托研究该危害行为的不作为性。本罪以行为人承担支付义务为前提,以能够履行而不去履行义务为要件,符合不作为犯罪的基本特征,因此,以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为依托,分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内在结构,能够更好的理解和适用本罪。第四部分是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罪数形态的分析,在罪名的表述中有结果加重犯情形,即“造成严重后果”,在本部分中通过对“暴力和威胁”程度的详细分析与解读,研究当暴力和威胁情形出现后,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属于“严重后果”,什么样的情况下已经造成伤害从而进行数罪并罚,这将给司法适用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