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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多年对预算理论的研究及预算实践的总结,我国在预算制度的建设上取得了较大的进步。2014年我国新修订的《预算法》获得通过,其中吸纳了不少学界研究的新成果。预算是政府在不同领域和行业,分配财政资源的总体方案。预算方案的优劣直接决定着到能否实现政府的施政目的。政府的履职行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绝不能超越相关授权规定的界限。预算的重要性要求建立对政府预算行为的监督机制。预算编制是政府预算行为的核心环节,预算草案的编制需要丰富的信息及数据作为依据,同时预算编制环节也需要人大的监督来保证预算草案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因此,在预算编制阶段建立人大常委会的提前介入机制就非常有必要。人大常委会的提前介入机制是人大预算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首先讨论提前介入机制的内涵问题,随后分析认为在提前介入机制中,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性质是监督权,是人大监督权在预算编制阶段的体现。提前介入机制中的监督权与预算流程中的其他阶段的监督权具有紧密的联系。法律明确规定了预算编制是政府的权力,那么人大常委会的提前介入是否会影响政府预算编制权的独立?通过研究考察,发现二者之间不会出现抵牾。提前介入机制的建立能够带来一系列的有益之处。可以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可以推动我国人大监督权体系的完善;完善我国的预算责任体系;体现建立现代公共预算的要求。从提前介入机制的法理依据、法律依据等一系列的要素论证,证明建立此机制有非常大可行性。现阶段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的提前介入机制,但是,实践中有不少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在推动提前介入机制的建立。这些实验为研究者提供了丰富的研究素材。通过分析现阶段的提前介入机制的实践,反思这些实践所带来的可供借鉴的经验及要避免的误区,并探讨出现症结的原因所在。由于理论研究的不足及实践的缺乏,在提前介入机制的建设中出现问题在所难免,只是需要对这些实践进行分析研究,以探讨可行性较高的运行模式。当前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实践是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进行的,并且理论界对提前介入机制关注较少。笔者首先分析了提前介入机制的理论依据,之后对提前介入机制进行了框架分析,研究提前介入机制各构成要素,最终发现提前介入机制的运行模式。最后通过建立提前介入机制的效力评价标准对此机制进行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