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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是人类为了在城市发展中维持公共生活的空间秩序而作出的对未来空间的安排。城市规划是城市发展建设的基础,是城市土地合理利用的有利保障,也是促进城市居民生产生活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其中,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变更是整个城市规划行为的基础,它关系着城市规划的合理有效发挥。但是,城市规划变更存在诸多问题,例如变更的随意性,法治化程度较低,很多城市规划是一届领导一次变更。这与行政法治的要求是不符的,也会影响城市规划应有功能的发挥。我们需要对城市规划的变更进行全面的法律规制,将其纳入法治的轨道。2008年颁布的《城乡规划法》用专门一章规定了规划修改,对不同类型的城乡规划规定了不同的变更程序,其目的就是从法律上明确严格的规划修改制度,防止随意修改城市规划问题的发生,保障公民的合法利益免受侵害。本文选取城市规划的变更为切入点,重点探讨城市规划变更的法律规制。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城市规划的变更法律规制的必要性进行了详细阐述。该部分首先从三个城市规划变更的案例入手,然后阐述了城市规划变更的产生和本质,最后指明了对城市规划变更进行法律规制的具体原因。
第二部分主要提出了从实体法方面对城市规划的变更进行规制。实体规制主要包括对城市变更的原则规制,主要是利益衡量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城市规划变更的主体方面的规制;以及限定城市规划变更的条件和目的三个方面。
第三部分主要讨论从程序法方面对城市规划的变更进行规制。立法规制是包括了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对城市规划的变更进行规制。该部分首先对城市规划变更程序规制的意义和正当性要素进行了理论分析,进而结合立法分析了现有制度中城市规划变更程序立法的三种模式,最后重点阐述了城市规划变更程序中的公众参与程序的现状及完善建议。
第四部分主要讨论了城市规划变更的法律救济。本章首先分析了城市规划变更的可诉性问题,其次总结了城市规划变更适用信赖利益保护的两种方式,最后以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城市规划变更中“开发商变更小区规划方案”为例分析了城市规划变更的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