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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秩序是一国治理的关键所在,是社会稳定发展的核心,宋代的司法秩序在宏观上呈现出较为稳定的发展态势,这是时代前进的必然趋势,但却也离不开宋代司法人员的精心维护和积极推动,尤其是宋代官僚底层的胥吏,他们作为宋代法律人之一,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各级官府内部的基层办事人员,在宋代,官吏分途的历史演变使得胥吏最终脱离官僚队伍,成为独立的吏役阶层,他们既要拟撰文稿,又需奔走差务,尽管胥吏阶层身份轻贱,但他们精通律文、熟悉政务,凭借自身优势,胥吏群体更是成功地占领了封建官僚体制的各个孔隙,掌控了官府日常政务的基本运行,其中,作为官府主要政务之一的司法活动,也无例外地始终活跃着胥吏忙碌的身影。胥吏对宋代司法最重要、最关键的作用当属为对司法活动运行的协助作用。尽管胥吏不是司法审判权的直接拥有者,然而,其却是司法活动开展的具体实践者,其不仅通过审状、拘捕犯罪嫌疑人和参与推问勘鞫及检法议断的司法重要环节来帮助士大夫法官审案判案,更是宋代死刑、身体刑、编配流役刑等司法刑罚的具体执行者,同时,其还负责管理狱内囚犯具体的饮食卫生和监狱安全等,此外,胥吏还是宋代狱讼文书收发和司法档案保管的的主要负责人。胥吏作为宋代狱讼各个环节的重要人员,参与了从审前程序的审查诉状、拘捕人犯到审判中心环节的推问勘鞫、检法议断,再到执行环节的人犯收监和案结后的档案整理等一系列工作,从而保证了宋代司法程序的顺利推进,也即维护了宋代司法秩序的稳定。除了以次要身份辅助司法,胥吏还积极发挥个人所长,有效推动了宋代司法效率的提高,首先,胥吏因为生于民间、长据官府而能熟悉官情民意,信息来源方面的优势有利于其在具体司法活动中高效快捷地查清案情;其次,胥吏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积累和发展了宋代诈谲之术,通过谲术的灵活巧妙使用进一步提高了宋代司法侦查的效率;最后,仵作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胥吏,以接近原犯罪现场的机会和自身丰富精湛的检验技艺推动了宋代司法鉴定效率的提高。此外,胥吏还通过以律为业、以法为教的职业传统形成了群体内部习律的习惯,这是宋代法律知识得以传承的重要途径之一,更是南宋初期重构国家法律秩序的关键所在。在长期的司法写作中,胥吏不断简化和规范司法文书格式,带动宋代司法判书内容的平实化、理性化,推动宋代判书从“文学”走向“法意”,这不仅缩减了平民学法的困难程度,还使得宋代法律制度能在潜移默化中融入民众的日常生活之中。宋代法律知识传播的途径不尽然都是温和渐进式的,在宋代统治者采取息讼、禁止百姓学律等政策禁锢民众法律意识,以维护封建政权的同时,胥吏以一种截然相反的方式——兴讼,打破了此种封建的愚民枷锁,触发了百姓用法维权的意识,开启了法流于民的新时代。胥吏作为中国封建时代既“微不足道”又“至关重要”的特殊群体,贯穿了中国古代两千多年封建官僚体制的始终,是宋代司法活动得以顺利进行和高效开展的中坚力量,然而,历史中的胥吏多以“奸胥猾吏”的形象出现,尽管我们不能全盘相信士大夫笔下的胥吏形象,但不可否认,胥吏的违法行为确也在宋代的司法领域中产生了一些不良影响,如其营私舞弊残害百姓,或窃权弄法蒙蔽官员,又或者因为个人私欲而通过隐匿赦书、拖延时限、泄露机密和阳奉阴违等方式干扰统治者政令的施行等,对此,我们也应当进行深入地分析,以此能还原胥吏在宋代司法秩序中完整和真实的形象,推动对宋代司法相关制度和内容的进一步研究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