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公正是刑事司法的生命和灵魂,但是近几年来,湖北佘祥林、云南杜培武和河南赵作海等多起重大刑事错案被社会和媒体披露曝光,不仅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力也受到公众的严重质疑。刑事错案问题一直是古今中外无法治愈的顽疾,日益引起法律实务界和理论界的高度关注,而且也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强烈反响,因此,探明刑事错案发生的原因,构建科学的预防和救济刑事错案机制,以尽可能的减少刑事错案发生,对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机制,实现公平正义,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法律对刑事错案的概念没有具体的规定,学者们在对刑事错案问题研究过程中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多种不同的说法,主要有“实体错案说”、“程序错案说”、“主客观统一错案说”、“多重标准错案说”和“语境标准说”等,各种说法各有侧重也各有缺陷,笔者在总结梳理各种认定标准的基础上提出:“刑事错案是指国家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以及刑罚执行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发生重大错误,或者适用法律发生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刑事诉讼程序,导致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客观事实不符,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错误地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定罪、判处刑罚,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根据刑事错案的本质分析,无论是认定案件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的刑事案件,还是严重违反刑事诉讼程序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都是刑事错案。根据刑事错案发生的诉讼阶段、错误内容、产生的司法环节、程序是否违法以及办案人员是否有主观过错的不同,对刑事错案作以分类,以更好地有针对性提出预防错案的对策。刑事错案的危害也是多方面的,不仅给无辜者及其家人在身体上和精神上带来极大的损害,也严重的损害了司法机关的社会公信力,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浪费了司法资源,给社会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促使刑事错案发生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样的,甚至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下产生的。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执法理念的消极影响、刑事诉讼机制存在许多漏洞和缺陷、不正常的外界干预造成不良的诉讼环境、司法工作人员司法理念错误和业务素质低、辩护律师辩护不力等原因,都是导致刑事错案形成的主要因素,这些因素的相互作用,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纠正、预防错案的能力。英国和美国都构建了有效的刑事错案防治机制,其成功经验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实行审讯过程同步录音录像、DNA技术的广泛应用、错案发现机制的构建等都是值得我国错案防治机制借鉴的有效措施,除此之外,根据我国刑事司法现状,对于错案防治机制建设,从纠正错误的刑事司法理念,建立有效的制度保障,强化辩护律师辩护权利,刑事诉讼环境的优化,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等几个方面,加强制度建设,以最大限度的避免刑事错案的发生,使无辜者权益免受不当侵害。当错案已经发生,无辜者已经受到了不应该承受的刑事处罚,身心都受到了巨大的伤害,仅仅纠正错误的裁判,对受害人是远远不够的,对他们提供最有效的救济,使他们回归社会,重拾生活的信心,过上正常的生活则更为重要。对刑事错案的研究,我国主要集中在错案预防上,对错案发生后的救济措施还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导致贫困救济。我国如果能以立法的形式构建有效的错案发现机制、改革刑事错案赔偿制度、重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必将有效减少和预防刑事错案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