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封禁蒙古政策研究——以制度变迁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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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内外蒙古相继纳入清朝版图,清朝治理蒙古的方略也渐趋完善和成熟。清朝先后颁布了《盛京定例》、《蒙古律书》、《蒙古律》等法令,在此基础上,《蒙古律例》于乾隆六年(1741)修成。尔后,又经多次修改,至乾隆五十四年(1789)律文已有209条。嘉庆十六年(1811),清朝在理藩院设立“则例纂修馆”,在增补刊印《蒙古律例》的同时,历时三年编成了《理藩院则例》713条。这些针对民族地区的立法,体现了清朝治理边疆的思想。其中有关蒙古地区的限制性条款,后人称之为“清朝封禁蒙古政策”。  本文在导论中首先对清朝封禁蒙古政策进行学术史的梳理与回顾,在过去二百年间,学界对于清朝治理蒙古政策的评议分歧很大,本文首先筛选了国内外学界具有代表性的十余种观点,并对其一一进行学术分析。  论文第一章对“封禁”一词做了考证,考证出清朝使用“封禁”一词不迟于顺治年间,并列举了清朝“封禁”一词的七种用法。接下来,文章对清朝封禁蒙古政策进行核心概念的界定,首先界定了清朝封禁蒙古政策的地域范围及内涵,即本文的研究对象是清朝对内外蒙古地区以及蒙古与内地交往过程中的限制性规定;其次,界定了清朝封禁蒙古政策的外延,即清朝封禁蒙古政策的时间适用范围,清朝封禁蒙古政策是指清朝统一蒙古地区之后,在大一统条件下治理蒙古的政策,换言之,从外蒙古纳入版图之日算起,而不能从着手统一之时算起。  论文第二章着重介绍清朝封禁蒙古政策的制度设计,根据清朝封禁蒙古政策的内涵,文章把清朝封禁蒙古政策分为两类,一类是针对蒙古地区内部的限制性规定,比如关于游牧地区的限制、关于资源开发的限制、关于蒙古人出入边口的限制、关于喇嘛的限制等;另一类是针对蒙古地区和内地交往的限制,主要是针对民人在蒙古地区经商贸易的限制、耕种定居的限制、蒙汉通婚的限制,以及对于蒙汉两个民族文化交流方面的限制。所用的史料大都来源于《实录》、《会典》、《理藩院则例》、《蒙古律例》和各种地方志等文献。其中有关乾嘉时期蒙汉通婚废止的史料也是第一次被发掘利用。  论文第三章主要介绍清朝封禁蒙古政策的制度变迁。随着大一统的实现,国内市场实现统一,大规模商业活动开始出现,跨地区间出现了大规模的人口流动,这些都成为清朝封禁蒙古政策的冲击因素。面对新的社会形势和问题,清朝统治者既没有能力提出新的治国理念来化解社会矛盾,又不能够完全禁止这种商业活动和人口流动。于是,清朝统治者就开始逐步调整封禁政策,设置了一些新的行政机构,采取了一些新的统治手段。府、厅、州、县制度和基层保甲制度随着内地民人的移入而在蒙古地区落地生根,各种税课相继征收,永佃制开始出现。鸦片战争以后,日益沉重的民族危机使得变法自强成为统治阶层的共识。在光绪末年的新政中,清朝统治者断然取消封禁政策。清朝统治者此时制度设计的是,不惜牺牲传统的秩序来求得发展,但这场新政改革缺乏必备的配套条件,操之过切,不仅发展的目标没有达到,社会秩序已然丧失,在内忧外患中,外蒙古脱离中国,“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清朝封禁蒙古政策黯然退出历史的舞台。  论文第四章主要通过对比清朝封禁蒙古和封禁东北的异同,藉以加深对封禁政策本质的理解。通过制度设计和制度绩效两个方面对封禁蒙古和封禁东北进行对比,可以得出结论:封禁政策的实质是“一种社会资源配置的手段”。  论文第五章是全文的结论,前四章的研究倾向于实证性研究,最后一章是规范性的研究,进行基于“实然”研究之上的“应然”研究,提出自己一些价值评判。清朝封禁蒙古政策作为清政府对社会资源配置的一种手段,与清政府关于国内人群的类型区分是分不开的。人群的类型区分是社会分配资源的前提和必备条件。文章借用文化民族和政治民族的类型区分,认为目前我国的五十六个民族属于文化民族的类型,中华民族属于政治民族的范畴。  文章最后对有关清朝封禁蒙古政策的历史性评价进行思考。随着西力东渐,民族主义传入中国,中国社会发生急剧转型,围绕建立新的民族国家认同和塑造政权合法性,关于清朝治理蒙古的政策评价发生很大变化。为了颠覆清朝政权,晚清时期的革命党开始全面否定清朝治理蒙古的政策,甚至采取了一些无视事实、撕裂族群、挑起矛盾等手段,封禁蒙古政策的历史评价由正面转为负面。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成立以后,革命党变为执政党,并提出过一些例如“五族共和”之类缓和民族矛盾的主张,但主流的官方意识形态仍不能摆脱革命党式的敌对丑化思维,对封禁蒙古政策仍持全面否定态度。在北京国民政府后期,以孙中山为代表的国民党人对“五族共和”的理念公开表示质疑,希望建立一个类似美国的“国族”。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后,以蒋介石为代表的国民党人认为中国只有一个民族——中华民族,包括汉族在内的各个民族被认定是血缘意义上的“宗族”。在此期间,各民族关系一直比较紧张,官方意识形态对于清朝治理蒙古的形象塑造仍然是负面性的。在蒙古地区内部,出现了一些对于清朝治理蒙古政策的正面评价,可惜这些言论多出自汉奸或民族分裂主义者之口,藉以用来表达对国民政府的不满,用作投靠日本帝国主义者的资本或是作为分裂祖国的口实。可以说,在晚清民国这一时期,对于清朝封禁蒙古政策的研究缺乏严格意义上的学术性,政治上的不当干扰比较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马克思列宁主义作为国家指导思想被确立下来。以毛泽东为代表中国共产党人确立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帮助少数民族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建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华民族的历史翻开了崭新的一页。但是在历史问题方面,有关清朝治理蒙古的历史评价,一些学者机械片面的使用阶级分析法,对于清朝治理蒙古政策的评价过于苛刻。可以说,从建国初到改革开放前这一时期,关于清朝封禁蒙古政策的研究引入了新的分析方法,这是好事,但是新方法没有被全面辩证的运用,这是遗憾。  改革开放以后,思想界拨乱反正,实事求是的态度得到恢复,关于清朝治理蒙古的历史评价,学术界开始有了相对学术的看法。在当今的时代条件下,中华民族面临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构建和谐的民族关系成为复兴的必须。而构建和谐的民族关系不仅需要政治经济方面的建设,也需要基于共同历史记忆的心理建设。客观的讲,如果抛开意识形态等外力的干扰,用新制度主义理论的视角重新审视清朝封禁蒙古政策,我们会发现由于蒙古和内地长期分治,民俗风情差异甚大,这种现实迫使清朝审慎的寻找治理蒙古的有效方式。清朝政府一方面不断推行蒙古地区内地化举措,另一方面由于制度变迁特别是强制式变迁的成本太高,所以清朝又尊重并保留了大量蒙古地区自身的特色,因此可以说封禁政策的出台是蒙古地区自身发展和清朝治蒙政策合力的结果,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和不可逾越性。任何人都有自己的时代舞台,所以我们大可不必用过于苛求前人。如果一定要在制度绩效的层面上对清朝封禁蒙古政策作一些评价的话,那么可以说,在清代前期,封禁蒙古政策稳定了社会秩序,保证了国家的长治久安,但同时也阻碍了各民族经济的交流与人口的流动,权衡利弊,总体而言是利大于弊的;在清代后期,封禁蒙古政策的改革一则来之太迟,改革没有选择最好的时机,二则来之太猛,改革力度超越了当时社会的可接受程度。清朝封禁蒙古的制度变迁不仅没有给蒙古地区带来经济的发展和民生的改观,反而造成了外蒙古从清朝分离出去的惨痛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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