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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我国法律严格限制农村宅基地流转,导致农民土地财产权得不到实现。现实中存在大量的宅基地隐性流转现象、“小产权房”、“空心村”现象等问题严重,表明当前的宅基地流转制度已经不适合当前非农化发展和城乡统筹发展的需要。因此,正确认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使用权,积极探索科学合理的入市方式,成为重要的理论问题和迫切的现实需要。在此背景下,本文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入市流转改革做了深入研究。首先,科学界定宅基地使用权相关概念,阐释宅基地使用权的权能及特征,并研究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相关理论。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宅基地流转制度的相关政策的演进过程进行梳理划分和评价,将宅基地流转阶段划分为:宅基地农民私有、自由流转阶段,宅基地流转部分限制阶段、宅基地禁止流转阶段,宅基地使用权改革试点阶段。同时,对现行宅基地流转制度下存在的种种现实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由此提出在我国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改革路径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并且,本文还对在我国进行宅基地使用权入市改革将会面临的难点进行了概括:法律瓶颈、产权模糊、宅基地无偿无限期使用制度与市场化流转的矛盾、利益分配机制缺失、交易市场机制缺失以及相关制度不协调等,为改革进行奠定基础。另外,文章通过对几个试点模式的做法进行总结,对试点模式的相同点和不同点进行比较分析,研究试点模式中存在的问题,从而为宅基地使用权入市自由流转改革提供宝贵的借鉴经验。在理论及实践经验的指导下,本文提出了实现宅基地使用权入市流转的具体路径,即在不改变集体所有权的前提下,实行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权能,坚持18亿亩耕地的基本国策,逐步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建设用地交易平台,在此基础上实现宅基地使用权入市自由流转。流转的过程中应该遵循自愿民主、维护农民权益原则,有偿有期限使用原则,“同地、同价、同权”原则,统一市场原则,以及规划用途管制原则。宅基地使用权入市流转的具体实现形式应该通过实物流转来实现,即通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国有建设用地交易平台,将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宅基地使用权进行直接流转,实现与国有土地的同价、同权。本文还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主客体、流转平台、入市方式、入市程序、土地用途和使用年限进行了界定。在此基础上,从完善产权制度、建立农村宅基地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建立宅基地价格评估机构、完善收益分配机制和其他相关配套制度等几个方面提出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