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自1997年方城县检察院提起全国首例公益诉讼以来,我国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已经在争议中走过十八个年头。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则在全社会凝聚起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的共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的发布,则将这一共识细化为具有较强操作性的具体方案。然而,我国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究竟面临着怎样的困难?我国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的十八年实践为该制度设计提供了怎样的启示?我国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制度究竟如何构建?本文在探讨公益诉讼内涵及其特征的基础上,归纳总结了我国司法实践的现状,分析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有的放矢地提出构建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意见和建议。本文从如下四个部分探讨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第一部分、公益诉讼及其主要特征。公益诉讼内涵的界定及其主要特征的探讨对全文的展开具有奠基性意义。本部分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指出,公益诉讼是指任何公民个人、社会团体、特定机关向法院提起与自身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而涉及社会公众共同利益的诉讼,以及社会团体和特定机关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参与、支持的具有公益性的诉讼,与私益诉讼相比具有诉讼目的的公益性、诉讼主体广泛性、诉讼规则的特殊性、救济手段的特殊性等主要特征。第二部分、我国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现状分析。本部分,主要梳理我国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的现状。首先,从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正当性、角色定位以及受案范围方面梳理理论界的不同观点。继而,从宪法、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分析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的立法现状。最后,总结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典型的规范性文件和案例,从而梳理出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具有如下主要特征:检察机关具有更强的中立性和专业性;检察机关参诉方式多种多样;检察机关具有双重身份冲突的表象;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在实践中前行等。第三部分、我国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本部分结合我国目前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的理论纷争、立法现状以及司法实践,分析总结出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现状中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如下几个内容: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法律授权不明确;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混乱;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不一致;诉讼程序缺失:诉讼费用制度不完善,缺乏对诉讼主体的激励机制,。第四部分、我国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本部分在针对前文分析的问题的基础上,讨论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角色定位,检察机关对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诉讼前置程序的设计,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诉讼费用的承担、监督程序等问题,并试图提出完善我国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制度的相关意见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