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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公正的实现倚重于定罪与量刑,而量刑作为刑罚裁量之义又是关系到公民权利、社会安定、司法正义的重要题中之义。针对我国目前存在的量刑偏差、量刑不精确、量刑失衡、量刑基准不科学等现象,这与我国长期存在的“重定罪,轻量刑”的重刑主义影响不无关系。因此,本文旨在通过对量刑规范化的实体与程序研究,以规范量刑为宗旨、合理量刑为辅助、精确量刑为考量,将量刑活动囿于客观性规则之中,在此基础上发挥量刑司法活动中各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实现量刑的科学程序性,实体结果的正确性。同时,在量刑规范化的过程中还应该着重于实体与程序的衔接性,运用比较法手段,反思与重构量刑规范化机制中的相关理念,最终带动量刑公开透明化、量刑制度机制化、量刑结果公正化、量刑标准主客观统一化的研究与发展。本文在我国以往的学界和实务界对量刑改革的探讨和实践基础上,结合2010年10月1日起,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国法院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试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以及“两高三部”颁行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并且在此之前,山东、江苏、上海、四川等地已经在各自职权与区域内进行了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先行”的背景。同时,本文在面对学界和实务界对量刑规范化的论证与研究往往停留于实体与程序的过分分离,而忽视了二者有机相统一的互惠关系;在程序性内部制度的设计上往往重视其独立性与片面性,如量刑基准制定、量刑情节的确定、量刑要素的制定等方面单独设计,而忽视了各个相关制度设计上的互结性等方面,均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此外,对于法院、检察院、律师、民众、被告人、被害人等在量刑规范化中的地位及其作用,也应该予以重视;检察院量刑建议的“无足轻重”与法院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博弈过程,也必须设计一套合理的机制和系统来最大限度去实现量刑的均衡。量刑规范化的实现必须从刑事司法活动之中各机制的协同性出发,将量刑规范化转化为一种制度,从而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量刑规范化体系,最终使之机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