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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审前证据交换制度是答辩期届满之后、正式庭审之前,法院主导下双方当事人共同参与的审前程序组成环节,以证据和争点的全面展示、整理与初步固定为核心支撑,附带了结举证期限、界定证据失权的程序效果,旨在提高庭审质量和司法正义。其源自16世纪英国衡平法,之后发展确立于美国,最初以解决司法竞技理念带来的诉讼突袭现象为初衷。现代英美法系下的证据开示已然是一个成熟稳健的制度,因其具有的独特价值,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也逐渐移植并覆盖上职权主义色彩,形成了另一种模式的证据交换制度。虽然当事人主义模式和法官主导模式风格各异,但整体上,两者逐步显现一种互相借鉴又互相融合的趋向。相比较而言,我国的证据交换在制度自身上存有较多模糊规则,在制度功能设定上与立法预期出现了错位,在制度环境上缺乏关联程序的逻辑衔接,同时也都受到了来自外部环境中诉讼文化的影响。除了暴露出的问题之外,随着近期在各地法院如火如荼展开的法院员额制改革,还有2015年2月4日实施的《最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庭前会议”的提出,都为新形势下审判结构改革以及证据交换制度发展的提出了崭新的思路。本文对我国民事审前证据交换进行了整体分析,作出了有建设性的制度设计。论文主体部分一共由四章组成,前两章着力运用历史分析法和比较法,对证据交换从渊源到概念界定以及对两大法系模式的制度考察,层层展开证据交换制度的神秘面纱:通过回本溯源分析证据交换的实质模本——证据开示,结合《证据规定》中的核心六条,逐步引入我国证据交换制度的概念界定;通过探索审前程序中起诉和答辩、证据收集、举证时限乃至审前会议这一系列关联程序的逻辑功能联系,结合英美法系国家的三段化(诉答+证据开示+审前会议)的审前程序格局,对其制度功能勾勒了一个合理恰当的预期;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种模式下证据开示的范围、证据收集方式、交换证据方式、制裁措施以及法官命令的异同分析,给予了我们可以参照的优劣示范。第三、四章将视线引回我国制度自身,提出问题,解决问题。应当认识到,证据交换已在我国生根发芽,可是从立法规则体系、程序运行机制、制度功能配置、诉讼文化背景四个视角分析得出的一个结论是,我国证据交换有深刻、严峻的问题存在。尤其是,在制度设置上,程序规则形态与预期制度功能的错位;在实践中,对大多数案件不具有普适性与对各地法院在具体组织证据交换过程中未有统一、规范的具体操作规则。针对这些较为突出的问题,重构证据交换制度须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背景下的发展趋势为纲要,同样也由四个视角入手解决。比如,将新司法解释中提出的“庭前会议”在证据交换和正式庭审之间搭建起一个桥梁;在具体程序规则修正和补充中,要考虑到法院员额制改革的审判人员和辅助人员的最佳配比模式,设置法官助理为证据交换的主持者,以及解决交换时间与举证时限可能存在的矛盾等等。以期重构一个适合中国国情的、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民事审前证据交换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