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工业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全球风险社会的事实已经形成。现代科学技术在深刻改变人类生活方式,给人们生活提供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传统社会所无法想象的各种风险。在风险社会中,作为人们权益保障法的刑法,不仅要注重对犯罪的预防,也应当关注对风险的调控。只有如此,刑法才能够真正发挥“防患于未然,绝恶于未萌”的功效。在我国逐步进入风险社会的背景下,《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作为一个新的罪名正式确立,弥补了对危险驾驶类行为规制的不足,体现了我国刑法积极应对风险社会对刑事法治的需求,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中,笔者以《刑法修正案(八)》为基础展开对危险驾驶罪的研究。全文约3万字,除引言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笔者首先对学界关于行为入罪的标准进行了梳理,并认为行为具有普遍性常态性,严重社会危害性、刑法的介入具有必要性以及符合刑法的效益性是划定犯罪圈、刑罚圈的根本标尺。在当今中国,以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为典型代表的危险驾驶行为呈高发、多发的态势,危险驾驶行为本身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行政手段威慑力不足,需要刑法的介入,但1997年刑法在规制危险驾驶类行为时又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因此,笔者认为,在我国增设危险驾驶罪具有合理性。第二部分,笔者从犯罪构成,本罪性质以及与其他相关罪名的界限方面展开研究。笔者认为,危险驾驶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主观方面为故意;危险驾驶罪的性质宜认定为是具体危险犯而不是行为犯,也不是抽象危险犯;本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即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也存在着竞合与转化的关系。第三部分,笔者对域外的立法经验进行了介绍,并从行为类型、主体范围、主观方面、危险驾驶致人伤亡的罪数认定以及本罪的法定刑设置五个方面进行了比较分析。第四部分,在综合前文论述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危险驾驶罪的不足及完善建议。笔者认为,应当增设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对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宜增设入罪情节要求;增设结果犯和结果加重犯的情形;此外,在刑罚设置方面,合理设置主刑,增设长期甚至终身禁驾的资格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