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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和解程序属于破产程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破产和解,是指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就延期偿还、债务减免等问题达成协议,中止破产程序,进而终结破产程序的一种法律制度。理论上,破产和解程序具有弥补清算程序不足的功能:债务人重建、债权人最大化受偿及社会动荡小。但在我国破产司法实务中,运用破产和解程序来处理的案件远不及重整及清算程序的数量多,破产和解程序实际上处于被搁置的状态。重整制度对防止企业破产、同时对企业复苏起着积极作用,因此受到学界的青睐,而同样是作为避免破产清算的破产和解制度,却没有受到适当的关注,对破产和解程序的研究仍然是破产法研究领域的被冷落的一方。鉴于此,本文力图通过分析我国破产和解制度,讨论我国破产和解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对我国的破产和解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有针对性的建议。文章约两万五千百余字,分四个部分论述:第一部分:破产和解制度的概况。该部分首先界定破产和解的概念和性质,指出破产和解的诉讼契约性质。其次论述破产和解程序的现状与功能,指出其具有债务人重建与债权人最大化受偿等功能,明确了破产和解程序在整个破产程序中的地位。最后该部分对破产和解程序结构的分析,该部分按照破产和解程序进行的顺序,分为破产和解程序的启动、破产和解协议的达成、破产和解程序的终结三个阶段展开。第二部分:我国破产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在分析我国破产和解程序结构的同时,对我国破产和解程序检讨。该部分就我国破产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有重点地从六个方面进行了论述:1、私权自治与法律干涉的两难选择。2、破产和解中债务人面临的问题。如破产清算原因与破产和解原因相同的立法为破产和解程序的启动设置了过高的门槛,影响了债务人通过破产和解程序重建的希望;申请主体仅限于债务人,导致和解的适用率大大降低,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债权人的利益。以破产程序中若干小问题展开讨论。3、保证人的利益保障。对实践中存在三种意见进行分析:一、部分追偿;二、不允许追偿;三、全部追偿。4、债权人权利保护的问题。本部分着重分析两种对债权人利益保护不利的情形。5、破产和解程序中监督主体的缺失。6、破产和解程序中法院职权的行使问题。法院职权过于弱化,导致了程序的不确定性增强,破产和解程序存在被操纵和滥用的可能。第三部分:对域外有关破产和解制度的借鉴。本部分主要介绍域外庭外和解的规定、放宽破产和解申请主体的规定、赋予破产和解协议被强制履行的权利、对债权人最低清偿率的规定、对债务人限制的规定、监督机制等,为我国借鉴其它破产和解程序以完善自身现有制度指明了方向。第四部分:我国破产和解制度的出路。该部分对本文第二部分提出的问题做了归纳,提出相应的对策。最后,以结语对文章中存在的不足做了说明。